自尊与社会正义:社会公平正义

  一、自尊的地位和价值      罗尔斯曾说“自尊和对每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意识的不可动摇的信心,也许是最重要的基本善。”这些基本善   对于个人顺利执行一种合理的生活计划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罗尔斯看来,自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意识,他对自己的善观念及个人生活计划
  值得实行这一点所抱有的不可动摇的信念。其次它意味着一个人对自己能力的信心,只要能力允许,他就会实现自己的意图。获得与实现这种自尊的首要条件是人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和一种正义感,这引导和激励人们将自己看作是自由且平等的人,并进而积极地追求合理的生活计划。这些道德能力的发展和实践是自尊形成的先决条件,在充分参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人们获得了能够终身追求一种有价值的善观念这一自信。
  自尊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对我们自己之价值的认同与肯定,即罗尔斯所说的“可靠感”,它支持和加强了对我们的决定性善观念值得实施的坚定信心。公民不仅是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而且他们也希望被认可为这一成员,这一点维系和支持着他们的自尊。自尊的缺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都提到,如果没有自尊,似乎任何行动都没有价值,而且即使某些东西对我们有价值,我们也会缺少追求它们的意愿。自尊的重要性使得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会慎重考虑支持自尊的社会制度结构,并力图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
  
   二、影响自尊的因素
  
   因为自尊包括自我价值意识与对自己能力的信心,那么自尊的实现和维护首先就依赖于个人能力的实现程度。一个人的能力越是得到充分实现,他对自己的价值就越有信心。能力的实现不仅依赖于个人天赋和努力,还需要一定的社会合作。“倾向于联合的关系,加强了自尊的第二个方面,因为这种联系往往减少了失败的可能性,并在发生意外时帮助防止自己缺乏信心的意识。”另外,“显示了复杂巧妙的才能并表现了辨别和匠心的活动,不但得到这个人自己的重视,而且也得到他周围的那些人的重视。”我们的自尊不仅来源于自己对自身能力的信心,还有赖于他人的评价和尊重。而他人的尊重常常仰赖于我们自身的优点,优点就是“每个人都可以合理地要求我们具有的属于人的特点和能力”,它们使我们“能够执行一种提高我们优越感的比较令人满意的生活计划”。凭借这些优点我们将得到与我们合作共事的人们的赞赏,有助于提高我们的自尊,“具有这些优点并在自己的行动中把它们表现出来,是他的规定目标之一,因而被认为是他受到他愿意与之共事的那些人的重视和尊敬的一个条件。”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社会文化和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公民的自我价值感及相互意识,因此为了培养公民的自尊与相互尊重,社会应避免运用至善标准。社会团体应该按照其成员的能力和需要进行调整,从而为其价值意识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即使能够对成就的绝对水准作出规定,这种水准也是毫不相干的。但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作为公民应该拒绝把至善标准当作一种政治原则,同时为了正义的目的,也应该避免对彼此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作出任何评价。”社会正义的安排应做到即使对于一个能力较差的人,“在这个社团里,他发现他的努力得到了他的同事们的确认。”
  既然人们天赋和能力上具有差异是一个客观事实,那么社会应该鼓励人们制定有助于提升其自尊的合理的生活计划。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应该有各种各样的社团和团体,每一个团体的成员都有他们自己的与其抱负和能力相称的理想。在这个团体中,“对他来说是合理的活动得到了别人的公开确认……这样,我们就获得了一种认识,觉得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做的事是值得去做的。”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能力出发构建自己的生活计划,合理的计划使得人们不因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天赋缺乏导致对整体生活计划失去信心,从而削弱自尊。
  
   三、自尊与社会正义
  
  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个人。社会结构以不同的方式限制人们的期望和抱负,影响着他们如何看待自己和别人。可以说,社会制度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自尊。由于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视为正义之第一主题,显然自尊应被纳入社会正义的考虑范围中。
  首先,人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基本结构应为其生活前景开辟最大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有赖于他们的社会起源、已经实现的自然天赋和各种偶然机会。“正义论所必须调节的,是各公民之间在生活前景上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产生于社会开始时的状态,产生于天赋优势和历史偶然性。”要调节这些原初的不平等,就不能将天赋和偶然因素看作理所当然,并且应该扩大机会的平等。
  其次,虽然某些不平等是可允许的,但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公民的价值永远平等,社会所具有的给予其公民以正义的目的,并不是“一种可以衡量所有公民被期待的贡献大小、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其社会作用或价值的目的。”因此,正义原则要求“各种(可允许)的不平等,应该使某种功能性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期待,只要这种功能性的分配是由各种公共制度中资格系统的作用所导致的结果。”对自尊及个人生活前景的考虑促成了差别原则的形成。
  
   四、浅析诺齐克对之的批判
  
  作为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没有多少指责,他批判的焦点是差别原则。首先,他认为罗尔斯将个人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如天赋)完全归为外在因素将否认一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行为,如此贬低一个人的自主性与罗尔斯的支持自主存在之尊严的理论形成矛盾。而且,如果产生贫富差距的过程是合法的,那么各方对他们各自的持有不仅是拥有权利的,也是合法的。依据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的权利观,一个人不能只根据分配的外在形式就要求国家对此做出改变。其次,他认为人们的自尊受到伤害,不是由于感受到较优越的地位是不应得的,恰恰相反是因为该地位是应得的和靠自己挣到的。“当所有人或几乎所有人都拥有某种东西或特征时,这种东西或特征并不作为自尊的基础起作用。自尊是建立在差别上的。”因此,试图通过重新分配以实现平等对于建立和维护自尊没有帮助,“一个社会要避免悬殊的自尊差别,最有希望的途径是在这个社会里没有对诸方面的统一权衡。”
   在笔者看来,诺齐克的批判有一定的思考价值,却不能动摇罗尔斯的理论根基。因为个人的自尊不仅建立在与他们的比较上,还建立在他们对自己的期望上。自尊的社会基础(平等的自由和机会等等)为他们的合理生活计划提供了物质保障,该保障对于个人实现的价值和意义并不会因为别人也拥有这些东西而受到影响。相反,对自尊之社会基础的平等要求的重要性在于它给予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同样的权利和机会,塑造公平的起点,使他们不因天赋和自然能力的缺陷而降低自己的生活期望,感到被社会遗弃。在罗尔斯看来,理性的公民会选择合理的与之能力相适的生活计划,社会不能根据人们的生活计划对社会的贡献大小来决定给予他们什么样的条件和待遇。在分配问题上,既然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所有公民参与的合作计划,那么社会安排就必须使得该合作产生的财富和资源的分配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因为人们的能力有别,这种分配并不要求是绝对公平的。――这才是正义的本质含义。
   另外,诺齐克提到自尊是建立在差别上的,这一点确实是对的。物质条件的优劣是造成自尊得失的一个方面,但只要将这种差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利益分配尽可能合乎每个人的利益,那么这种差别对于自尊就不是一个重要的威胁。社会正义的目的不仅是重建公平分配,更重要的是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该制度安排应为公民的价值意识提供可靠的基础,使得他们能够在社会各重要方面发现自己的优点,意识到自身价值。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2]罗尔斯.正义论[M].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3]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4]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周 莉(1985―)女,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2007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道德哲学、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