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销假制度

本局各科、室、所、站、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抓好勤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请事假一天的由办公室审批准假,三天以上的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3、公假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下基层办事、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6、探亲假凡工龄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3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7、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最多给予五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出示请假条。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2、请公、事假三日以上的,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局长签署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存档。

3、请假经批准后,应及时移交工作,保证其工作顺利开展。

4、请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办公室应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 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省和市岗位补贴按70发给;
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2天)计算。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不含公休日)。

2、病假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个别工作人员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5)病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扣发工资的,省岗1、2、3和市岗津贴均按80计发。

(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7)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4、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者,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补贴等)。科室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者即予以辞退。

市普通教育教学研究室人员按泉教人[1998]128号文件执行。

泉 州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