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资质实施细则

建设部资质实施细则 【篇一建设部发布 2015 年建筑企业资质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 2014 年 12 月 16 日)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 质标准(建市 [2014]159 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 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 申请。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 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 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 当至少保存 5 年。

(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 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 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平移、 结构加固、特种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情况,批准其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 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 “特 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的条件提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法定程 序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实施, 并限本省级区域内实施。

(十一)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按 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 业企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是主业包括建 筑业或下属一层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5。

12 .标准中工程技术人员未对职称专业做限定,但要求专业齐 全的,申报人数中包括相应专业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 求。如防水保温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要求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 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 全”,其中,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中结构专业至少 1 人,材料或化工 专业的人员至少有 1 人,其余人员专业不作考核。

13 .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数中相 应岗位证书人员至少 1 人,每一种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做要求。

14 .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

(四十二)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 票为准进行考核。

(四十三)企业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业绩可同时考核。

一项工程是指一个合同所载工程内容;
其中,建筑工程中一项工程 可以单位工程考核。

3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 要求的条件。

4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 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计算。

5 .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 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该工程中合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 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613 .单体工程指独立基础的单位工程。

14 .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建筑工程跨度业绩。

15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 或因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的,其被通报批评、 撤销资质、降级、吊销资质前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得作为代 表工程申报。

六、过渡期规定 (四十四)自规定颁布之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

(四十五)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规定和 标准执行。

(四十六)过渡期内,申请增项、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既有全 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标准中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 装备要求;
符合标准 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
既有全部资质不满足标准中资产、 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要求的,不予批准其增项、升级。

(四十七)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 承揽业务;
其中,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按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业 务范围承接工程。

过渡期内,具有原标准中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 质的专业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其资质承揽范围内承接工程。

(四十八)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按照规定和标准重新就位,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 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

2017 年 1月 1日起,旧 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全部资质同时就位,也可以分开申请就位;
企业 资质就位后,原资质证书中注明原资质失效。

企业申请就位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提出申请,并按照建筑 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就位要求提交材料。

(四十九)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因合并、改 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 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 期为 5 年。

(五十)过渡期内,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实施资质动态 监管时,若企业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仍可按原标准执 行;
若企业按标准取得资质,应按标准执行。

(五十一)取得原标准中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 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送变电等工程专业承 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按照标准中对应专业资质重 新就位。取得原标准中建筑防水、 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 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按照标准中合 并后的资质重新就位。

(五十二)取得原标准中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 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 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的 企业,可在过渡期内,申请 1 项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并入的相应总承 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就位。

本实施意见自颁发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 本意见为准。

【篇二关于 2015 年建设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 准实施细则及监管政策的通知】 关于 2015 年建设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实施细则及监管政 策的通知 (2016 年 12 月 30 日之前所有以旧资质标准办理的资质证书需按新 标准重新核定就位,过期资质证书作废) ( 2015 年 1 月 1 日)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 质标准(建市 [2014]159 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 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 申请。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 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 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 当至少保存 5 年。

(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 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 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平移、 结构加固、特种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情况,批准其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 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的条 件提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实施,并限本省级区域内实施。

(十一)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按 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可以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 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十二)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 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代表业绩申报。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持有岗位证书 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除涉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 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审核,由 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审核;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 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 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不再组织审核。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2014]79 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有关要求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以及 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 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 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十五)企业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 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十六)下列情形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

企业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 包资质的。

(十七)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十八)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延 续要求提交材料。

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