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合同新版

可编辑 车位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上好佳苑项目部 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 水岸华府】1、2号楼地下车位 号壹个(以下简称车位),并就上述事宜与甲方自愿签订本车位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

第一条 车位情况 乙方购买的车位所在土地用途为车库;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6 年6月 20日到 2046年 6 月 19日止。

甲方已委托 营山县房管局进行面积实测,并取得面积实测报告,乙方购买车位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乙方购买车位的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图中标注的车位编号,地下室其他结构、墙体、设施设备没有在合同附图中表示。

乙方确知地下停车位不是独立分割的空间,也不能形成独立分割的空间,买受人不得擅自隔断或另作他用。

鉴于车位位于地下的特殊性质,受建筑物管线埋没(如消防所需水管等)、承重立柱位置等限制,在对其使用功能不构成重大障碍的前提下,乙方对所购车位出现的部分层高不等或者车位旁边有立柱等的情形,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充分知悉并表示理解和认可。

部分车位地面上设置有集水坑,买受人不得损坏该设施并为出卖人维修提供方便。

第二条 车位价款的支付 本合同约定的车位按个计价,乙方购买车位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实际测量面积与本合同约定面积的任何差异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该车位总价款的约定和履行,且总价款不因车位面积的差异而作任何调整;
乙方不得以车位面积误差为由要求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车位面积的任何差异均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选择下列 1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签定合同当日支付全部车位款 元(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定金 元)。

2、分期付款 买受人于签定合同当日支付全部车位款的50X元(人民币 X 万 X 仟 X 佰 X 拾 元整)(含定金10000元),余款 X 元(人民币 X 拾 X 万 X 仟 X 佰 X 拾 X 元整于 X年 X月 X日前付清。(分期付款应于签订合同起三个月内付清全部余款)。

第五条 关于车位交付的特别约定 1、乙方必须在付清全部车位款后方能办理车位的交付手续。

2、乙方付清车位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为车位交付期限,在车位交付期限内甲方应将车位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于合同约定的车位交付期限内,前往【水岸华府售楼部】现场办理车位交付手续。乙方逾期未来办理,则以本合同中约定的车位交付期限届满日,视为甲方的交付日。车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车位交付期限前往【水岸华府售楼部】现场办理车位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车位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甲方提交公证委托书;

4、乙方购买车位时该车位已竣工,乙方购买车位前已对车位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车位的现状进行交付,乙方不得以车位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提出任何异议。

5、乙方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车位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异议的,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自行向国家法定机构申请质量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逾期未申请质量鉴定的,视为乙方对车位的设计、质量等方面无异议。

第六条 关于权属办理的特别约定 本小区车位权属证明办理时间须在本小区1、2楼所有住宅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办理 1、乙方可自行办理车位权属证明 2、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办理合同项下车位的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委托书,该委托为无偿委托。

3、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出具办理上述事项的委托书并全力配合甲方开展办证工作。

4、在乙方取得在本小区所购住房权属证明后,须主动向甲方提交相关资料,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的各种税、费及全部代办资料。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供委托办理权属登记的全部资料、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的,造成延期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在乙方交清全部资料及各种税、费,并在乙方取得在“水岸华府”所购住房权证后 360日内,为乙方办理车位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车位所有权证办理后的180日内为乙方办理车位分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地下车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按遂宁市安居区国土局的规定进行)。

政策变动或其他政府原因等导致的本车位产权权属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逾期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乙方同意以委托甲方代收代缴的方式,应于乙方取得在“水岸华府”所购住房权证后,按政府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登记费、产权证抵押登记费、等其它相关税费。乙方逾期交纳的,造成延期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八条 关于相关建筑物及设施的特别约定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水岸华府】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保留本项目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益。

2、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乙方所购买车位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消防及通风、电力通讯管线等公共设施,乙方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付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

3、【水岸华府】项目车位外墙面的使用权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乙方对此无异议。

4、停车场车位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乙方应按车位18元/个/月的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购置的车位另有实际使用人的,由乙方自行和实际使用人约定费用承担,但乙方均应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停车管理服务费支付给物业公司。

5、乙方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更改物业的使用性质。

第九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购车位总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所提及的房屋均指车位。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 车位位置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