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受水灾影响后的检查鉴定|建筑物灭失鉴定

  摘要:建筑物受水灾影响后的检查与处理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不容易解决的实际问题。按照本人多年的工作经验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对不同结构层次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检查方法和处理措施。
  关键词:建筑物 水灾 检查 鉴定
  一、前言
  建筑物除考虑正常使用外,目前洪涝灾害对建筑物的影响十分巨大,特别是广大的村镇建筑,有的在洪水中倒塌,有的造成基础滑移,墙、柱倾斜,屋盖断裂。对这样一些受灾后的房屋必须检查鉴定后确定能否使用。现根据笔者工作的实际体会,谈谈建筑物受水灾影响后的检查鉴定与处理。
  二、地基、基础
  建筑物被水淹后,不管受淹的深浅,基础一般都浸泡在水里,地基土质的含水量基本都达到饱和,故其承载力往往根据土质的类型而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由此使基础下沉或滑移。一般来讲,柔性基础抵抗这种变形的能力要强一些,而刚性基础则弱。检查中发现,同为刚性基础,条石基础比砖基础强,有地圈梁的又比无地圈梁的强。由于地基承载力下降,使基础不均匀沉陷或滑移,引起上部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是建筑物受灾后显著的变形或破坏特征。对这种由于地基、基础而引起的建筑物变形,检查、鉴定和处理的方法有二:
  (一) 了解基础埋深情况
  若为浅基础,可挖开来直接检查,了解基础受害后的具体情况,一般沉陷和滑移不大的,可进行扶正纠偏和拆换补强及就地加固处理。扶正纠编是用某种机械外力,使变形的部分归位。例如砖基础和条石基础,当其变形的部分较小(长度不超过1米,宽度不超过30厘米,高度不超过12厘米),可用千斤顶或人夯,使其强迫归位。而拆换补强是将原有变形的部分拆除,为不影响上部荷载的作用,应一小部分一小部分地进行。例如条石,清挖一块后,马上补足一块,并提高砌块和砂浆的标号,这样一点一滴的拆换补强。如地基已被冲刷淘空,还应用1:1砂石回填或其它人工地基处理,并根据上部荷载,适当比原有的基础加宽,同时要注意连接部的搭头处理等。若变形过大且拆换原有基础有困难且影响上部结构,则可用“金包银”的加固措施,加大基宽,把已变形的部分“包”起来,并用φ6~φ8钢筋伸入原基础中,形成整体,伸入长度不少于30厘米,连接筋间距可为20~30厘米。扶正纠偏、拆除补强、就地加固一般用于二层以下的建筑。
  (二) 深基础检查
  开挖检查不便,应全靠地表建筑物变形的程度来分析判断。如果梁、板、屋架、墙体等变形在允许数值之内且不会继续变化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可观察使用;反之,则应拆除或停止使用。下面介绍的即是根据建筑物上部变形情况来检查鉴定基础及建筑物能否继续使用的方法。
  三、柱、墙的检查鉴定
  由于被水淹,除基础变化外,有时柱、墙也直接浸泡在水时,随水淹的深度,柱、墙承受了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并因水的侵蚀而产生不同程度的斑驳脱落。一般说来,土墙、砖墙、小型预制块墙,特别在无外粉刷的情况下,形变、受蚀比较严重和明显。若其酥裂、碳化、起鼓,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应停止使用,采取处理措施。柱、墙产生倾斜,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也应停止使用,研究处理方案。
  四、梁、板的鉴定
  梁板的变形,主要由基础的沉陷和滑移引起,且通常表现为长期受水淹或洪峰来后造成“灭顶之灾”而出现。如果梁、板的挠度超过跨度的1/150,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毫米;或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上部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沿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等,均视为构件变形严重,不应继续使用。如为单独的梁、板,可拆除换新,如一幢房屋如此现象已超过40%,则应视为危房,按危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屋架、屋面
  屋架多见于民居及工业厂房中,民居又多以木屋架为主。受洪水灾害后,由于基础变形的影响及屋架本身的受冲击,往往变形和破坏较大,如果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或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1/50的挠度时,均应停止使用,研究处理意见。
  当屋面现浇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以及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的100d以上的,也应视为失去正常工作能力,或拆除或加固或翻修。
  六、水灾后鉴定单位的选择
  (一)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水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各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该问题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 水灾后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水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本文主要探讨水灾后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已建砌体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的确定也是较为困难的工作,其目前尚未见到砌体柱原位试验测试技术的有关文献;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目前不同的学者对其看法并不一致,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均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七、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水灾后建筑物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探讨了水灾后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作者的根本意图是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水灾后的鉴定工作。因为鉴定还是要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特别是应了解主持鉴定工作工程师的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