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校)其前身是于1952年由叶剑英元帅在兼任华南垦殖局局长期间创办的华南垦殖干部学校,在湛江、阳江、江门均设有校区,1955年三地校区合并迁至广州市沙河下塔子岗(即现粤垦路校区校址)。1965年秋开设四年制半工半读中专班;
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停办;
1976年7月在四会县五马岗(大旺农场)恢复办学;
1977年12月经广东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广东省农垦干部学校;
1979年4月学校从四会县五马岗迁回现粤垦路校区。1984年4月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广东农垦管理干部学院;
1989年6月经农业部批准挂牌“农业部华南农垦干部培训中心”;
1993年11月更名为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院;
2000年6月由成人高校改制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特色强校、求实创新、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依托农垦、面向广东、服务社会,以“农”为主导,带动“工商”两翼,三者融合发展,培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致力于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全国知名、东南亚有影响,具有南亚热带产业特色的应用型大学。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GRICULTURE INDUSTRY BUSINESS POLYTECHNIC。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98号。设两个校区,分别为粤垦路校区和增城校区。增城校区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393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官 方 网 址是。

第五条 学校是由农业部广东省农垦总局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农林牧渔大类专业为重点,财经、旅游、法律、文化教育、公共事业、制造、土建、电子信息、艺术设计传媒、轻纺食品等大类专业相互渗透,协调发展。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拓展新兴专业,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灵活调整专业结构,保持适度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学校合法收入以及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实施薪酬分配办法,聘用或解聘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三)制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并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四)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及招生方案;

(五)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

(七)开展联合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技术推广等方面交流合作、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八)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四)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职能;

(五)维护学生和学员、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学校委托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校训是“立德博学 知行合一”。

第十三条 学校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现行教育以专科学历教育为主,辅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及层次的教育。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来华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及其他教育合作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选拔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的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开展学术研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开展校内外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不断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弘扬求实学风,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构建开放、竞争、协同的科学研究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科研要素,提高科研能力,促进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学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托农垦、面向广东、服务社会,以各种形式依法为广东农垦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传承与发扬农垦精神,秉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强不息,追求卓越。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 委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 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工作需要,非党委委员的领导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担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聚焦主业,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察。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学校纪委的组成、职责、运行及学校党组织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