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露天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整

托克逊露天煤矿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一○年五月 前言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我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全矿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本规程是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制定,分为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规程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全矿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一编 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

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围安全工作负责,其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工长)对所管辖围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级安全责任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察科是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上级和本矿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六条 安全监察科与矿施工单位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织实施。

第八条 总工程师主持编制本矿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四定”(定单位、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要通知安全监察人员验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延。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应根据生产实际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和中途调换工种的职工,均须经过安全及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受培训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带领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准独立作业。

第十五条 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必须有安全使用合格证或安全标志,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各项工程及机械安装、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本矿应具备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 地形地质图 2.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3.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4. 排土工程平面图 5. 运输系统图 6. 输配电系统图 7. 防排水系统图 8.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由矿或部门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和拒绝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有义务及时报告危险、危害因素;
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四条 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严禁人员行走,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靠近台阶坡顶、坡底的危险地带行走、逗留或停放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严禁擅自移动、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设备上。

第二十八条 载货交通工具的货厢不得载人。

第二十九条 矿用设备不准搭乘人员。

第三十条 人员在超过基准面2米(含2米)的高空作业时,所用的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带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有可靠栏杆者除外)。

第三十一条 进行吊装和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作业。雷雨天时,禁止在露天高处作业。遇冰雪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其工作围应注意设备上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如尖角、高温部位等。

第三十三条 在不能确保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处理设备故障。

第三十四条 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须通过时必须撤离人员。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检查设备时,必须告知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配合检查人员共同检查,未经检查人员允许不得起动设备。

第三十七条 来矿参观人员,必须经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矿有关人员带领,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参观地点,并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三十八条 采场有火区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充填、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 已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必须保持完好。

第四十条 绝缘用品、用具应该正确存放,严禁挪作它用。

第四十一条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总高度低于3米的各类机动设备在下坑时,必须配备高杆旗,要求旗面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3.5米。

第四十三条 凡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各类机动车辆在下坑时必须配备警示灯,必须保持警示灯正常闪烁。

第四十四条 车辆停放时,应该选择在安全可视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必须清楚作业环境。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爆破警戒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 采剥工程 一、采装 一、采剥工作面必须按露天采场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应保证正常的工作程序和相互间的衔接,以提高作业效率。

二、严禁挖掘机从事超高段作业。

三、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2)、需要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3)、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四、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线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五、开采尺寸 1、台阶高度 h10m。

2、台阶坡面角 б70 3、最小工作平盘宽度 Bmim30m 4、运输主干道路宽度 b20m 5、运输道路限制坡度 īP8% 六、挖掘机向汽车装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清理作业场地,填平凹坑,铲除尖石等妨碍作业的障碍物,用人力清理工作面坡顶上的浮石、伞檐,清除片帮等隐患。

(2)、严禁在坡度大于8的地段装载。

(3)、挖掘机不允许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时进行装载;
运载物料时应保证稳定行驶。

(4)、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5)、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6)、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

(7)、装载第一铲斗时不得装大块,放料时应尽量放低铲斗,其勺斗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铲斗装车。

(8)、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声响信号。

(9)、装车时严禁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10)、装入车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七、两台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两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应制定安全措施。

八、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九、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

十、在装载设备附近进行爆破时,应将装载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并将尾部朝向工作面。

十一、采装作业时,要做到帮齐、底平、不留伞檐。

十二、挖掘机回转时禁止任何人上下。

十三、在露天煤矿行走的人员应注意安全,严禁在有塌方的坡顶、坡底行走。

十四、移动设备时,应在平盘安全区走行或停留;
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五、机械设备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a 第三章 运输工程 1、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在采掘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i.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应停在装载机械最大回转半径围之外。

ii. 正在装载的汽车应制动,司机不得将其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也不允许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iii. 装完的汽车必须等电铲发出出车信号后,方可驶出装车地点。

2 运煤车辆装车时,司机必须下车待装。

2、 汽车司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矿的有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2 矿山道路上运行时,必须服从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和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

3 在排土场卸料时,必须待落斗后方可行驶,不准在行驶中起、落车斗。

4 在采场作业车辆严禁超速行驶,限速40KM/H,在运行同类汽车不准超车,在窄道、陡坡、交叉路口等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限速20KM/H。

3、 矿山运输道路的路堤和半路堤必须修筑高度不低轮胎直径的2/5,顶宽不小于1m的安全土堤。

4、 冬季道路防滑安全措施 1 现场管理人员要经常巡视道路,发现问题随时处理。

2 如果路面结冰,应派推土机铲除冰层,若不能彻底清除,应在其上撒干沙防滑。

3 新修道路应按规定的坡度、转变半径修设,并设人行道。

4 生产人员出入采坑,必需走人行道。

5 洒水车洒水时,使路面保持适中的湿度,不得使路面有冰层 6 道路上的落石、落煤等杂物必需及时清理。

7 下雪后必需及时清理道路积雪。

5、 行驶时不准随意载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载人时,以现场管理人员或矿领导同意,驾驶室可乘坐 1 人。

6、 汽车在运行中必须避让正在作业的养路设备和人员;
不得急转变、急刹车;
不得拖挂其它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

7、 夜间在运输道路上因故障停车时,车前、后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在车体前、后采取防护措施。故障车修理时,修理人员必须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进入采区,并遵守矿里的各项规章制度;
车斗举升检修时,必须采用加垫或按安全设施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需卸载时,必须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卸到指定地点。

b 第四章 排土工程 2. 排土场指挥人员须持证上岗;

3. 保证排土场的帮齐、顶平、干净整洁;

4. 正常排土时,指挥人员不得远离排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