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章程

广州体育学院章程 序 言 广州体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6年。1960年,学校从广州二沙岛迁至现址。1963年,华南师范学院(现为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系并入学校。1969年,学校并入华南师范学院。1975年,学校复办,恢复校名广州体育学院。

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体育大学为目标,以“德厚学博,文精武杰”为校训,以“行胜于言、止于至善,自强不息、拼搏奉献”为大学精神,为国家培养体育领域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州体育学院,简称为广州体院;
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Sport University, 简称为GZSU。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合作办学,为国家培养体育领域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体育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学校学科设置以体育学为主,教育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厅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办学,依法依规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系科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惩,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六)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根据需要、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和奖惩办法;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九)依法收取学费和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校学籍、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自主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公平获得国(境)内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按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和业务能力、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领取相应薪酬;

(四)获得国(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五)在品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立德树人;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教职员工学习培训体系。学校逐步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设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员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第三十三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体育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学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