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书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07修订)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07年3月1日到期,第二个保本周期于2007年3月2日开始,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期限为三年。

二、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l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l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l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更新 l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l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l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l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l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l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l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l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l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l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l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l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l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集中申购 l 集中申购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投资人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l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l 基金间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l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l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l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l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l 保证人指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l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l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l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l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l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l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l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l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起止时间跨度一般为三年 l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一直持有其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l 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合同中无如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进行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或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l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l 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保证人应保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 l 投资本金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
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 l 担保范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l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继续保留的行为 l 保证指保证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l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l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l T日指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l 元指人民币元 l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l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l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l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l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l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