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doc

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新型科研组织,为规范研究院的运行与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院定位以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宗旨,以引领产业发展和服务企业为根本,创新体制机制,贯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致力于推动知识生产系统与知识应用系统的联结,着力先行先试,建成需求引导、多元共建、统分结合、体系开放、接轨国际、水平一流的新型研发组织,成为我省产业技术研发转化的先导中心和创新创业人才培育、新企业衍生孵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研究院功能 (一)技术预见。跟踪世界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和新产业发展动态,开展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引领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方向。

(二)科研开发。组织并资助重点领域的产业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和集成创新。

(三)转移转化。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产业化,对创新成果制定相应的商业模式、产业化方案,推进前沿技术转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科技型企业孵化。

(四)创业投资。为技术转移和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提供创业风险投资支持。

(五)专业服务。为用户提供咨询、检测、认证服务和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研究制订产业技术标准。

(六)人才引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科研人才带技术带成果带团队落户河北创新创业。

第四条 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工作体系由“研究院专业性研发机构相关服务机构”的“1N”方式构成,成为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院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组织。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是研究院运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相关政府官员、科技专家、经济学家、研发机构负责人、知名企业家、投资人等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设理事长1名,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另设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理事会秘书处设在研究院。

第六条 首届理事会成员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经研究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产生。从第二届理事会开始,理事会成员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经研究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协调推进研究院发展重大事项、协调配置相关资源;

(二)审议发展战略、规划及目标;

三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四)审议研究院重要规章和制度;

(五)审议批准研究院的薪酬方案;

(六)聘用研究院领导班子;

(七)提名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方案并审议通过;

(八)审定专业性研发机构的预备、加盟、组建和清退;

(九)审定引进相关专业服务机构;

(十)负责对研究院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由理事长召集,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研究院的技术咨询组织,主要由国内外相关产业、技术、经济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理事会提名并审议通过,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由研究院聘任,聘期三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研究院的技术方向、产业方向和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成果评价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提出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措施建议,进行相关规划的咨询和技术创新方案的论证;

(三)为研究院推荐优秀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成果;

(四)指导研究院开展各类学术技术交流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年召开咨询会议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共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研究院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院为政府支持、市场化运行、非营利属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科研组织,事业法人登记名称为“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在治理结构、项目组织、绩效考评、分配激励、人才引进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新型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研究院职责 (一)制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组织产业动态与技术需求分析、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和专业性研发机构布局的建议;

(二)审查专业性研发机构加盟申请,提出专业性研发机构预备资格、加盟、组建和清退建议;

(三)提出引进专业服务机构建议;

(四)提出研究院资金安排建议;

(五)组织对加盟专业性研发机构绩效考核并报告理事会;

(六)组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联盟,接受企业委托或自行组织产业技术集成创新及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和攻关;

(七)备案专业性研发机构的合同科研、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

(八)研究提出支持专业性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措施的建议,并协调落实。

第十七条 研究院实行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机制,采用人员聘用制和与贡献相适应的薪酬制度。

第十八条 研究院设院长1名,兼职担任;
执行副院长1名,主持日常工作;
副院长若干名;
院长、执行副院长、副院长的任免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按干部兼职程序报备。

第十九条 院长职责 (一)审定研究院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主持制定研究院发展规划;

(三)负责与党委政府及部门工作联系。

第二十条 执行副院长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研究院发展规划;

(三)负责研究院管理和运行;

(四)聘任研究院咨询专家;

(五)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副院长职责 (一)执行院务会议决议;

(二)负责分管领域工作;

(三)完成院长、执行副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发起组建“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承接企业合同科研项目、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投资、技术成果转让及服务等市场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设立和运营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投资基金,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配套投资。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优胜劣汰管理理念,研究院对专业性研发机构建立年度绩效考核和三年期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专业性研发机构实行考核评价、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保留加盟专业性研发机构资格和继续给予科研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建立专业性研发机构的有序进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对专业性研发机构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建立知识产权库和科技成果库,并推动应用和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制定统一的管理服务标准,研究院及加盟专业性研发机构使用统一的文化标识。

第五章 专业性研发机构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的专业性研发机构体系,主要通过筛选现有研发机构加盟、共建新的研发机构、为创新团队提供创新创业条件三种方式构建。专业性研发机构实行预备制,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加盟专业性研发机构由河北省境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经申请、遴选后产生,与研究院签署加盟协议,其原有机构性质、隶属关系、投资建设主体和对外法律地位等保持不变。

第二十九条 共建新的专业性研发机构以市、县和各类功能区为主体,引进科研团队和项目落地,与研究院共建新的专业性研发机构,地方政府、功能区和依托单位应给予明确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吸纳以科研开发为主营业务的创新团队,依托研究院工作平台和科研设施条件协同支持,发展成研究院的专业性研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成为研究院专业性研发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同本章程,自愿申请;

(二)定位于产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并符合研究院的领域布局;

(三)具备稳定的创新人才团队,较高的行业地位,较强的科研创新水平和合同科研能力,较完备的研究开发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四)地方政府、依托单位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专业性研发机构职责 (一)遵守本章程,遵循研究院的发展规划;

(二)开展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接受企业等委托的合同科研;

(三)实施技术转移和成果产业化;

(四)开展检验检测、标准制定、企业孵化等公共服务;

(五)引进与培养人才,为企业开展人员培训

(六)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

(七)接受研究院的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业性研发机构具有充分的自主权,自主运营。

第三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专家担任专业性研发机构领导等职务,鼓励研发机构技术骨干到高等学校担任兼职教授。

第三十五条 专业性研发机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应到研究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专业性研发机构承担研究院组织的重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研究院享有与投资相应的权益,收益仍用于研究院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专业性研发机构应以优惠的价格为河北境内企业开展合同科研、提供公共服务、转让知识产权、提供整套技术解决方案。

第三十八条 专业性研发机构一般不直接从事规模化的产品生产。

第六章 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 专业服务机构由河北省境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服务机构经申请、遴选后产生,与研究院签署加盟协议,其原有机构性质、隶属关系、投资建设主体和对外法律地位等保持不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十条 申请成为研究院的专业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认同本章程,自愿申请;

(二)拥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具备业务开展的条件保障;

(三)能够完成研究院赋予的专项服务任务并接受工作指导。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服务机构职责 (一)执行研究院的发展规划;

(二)为研究院提供技术转移和成果产业化的相关服务。

(三)通过联合研发、受让、投资、认证等方式获取相关权益;

(四)接受研究院的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七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院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相关收益和社会捐赠等,主要用于科研资助、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孵化投资、人才引进、科技合作、人员薪酬、运行保障等。

第四十三条 研究院建立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加强内控管理,突出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专业性研发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与依托单位给予的经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合同科研收入、研究院给予的科研资助、社会捐赠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研究院和专业性研发机构接受社会捐赠,捐赠人享有成果优先受让等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研究院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细则和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