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秋《会计职业道德》离线作业1

要求作业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

任务 背景 2016年许某某在某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和财务总监张某某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某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逃税罪。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

问题 请问在这则案例中,这个公司的会计许某某以及相关领导都违反了未修改的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中的哪些规定呢按照新会计法,假设该案件发生在2018年,许某某应该受到哪些处罚 答 (1)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之间依法判决。

(2)新会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