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应对措施探讨.docx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应对措施探讨 摘要本文分析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从完善法律巩固确权成果,消除林农顾虑;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开展创新服务;
建立产权流转机制,制定产权流转法规等方面,对消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的措施进行了探究,以期为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00-01 我国国土疆域辽阔,林地面积众多,约占国土总面积14左右,几乎与耕地面积相当。而其中集体林地面积占林地面积的58左右,潜在的经济价值约为2万亿以上,是我国林业资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集体林场在利益分配、经营机制、产权流转和经营主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使得集体林业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与展现。因此,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林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林农对于确权政策仍然抱有怀疑态度 明确产权是经济改革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不例外,而我国集体林地属于集体所有,真正产权主体不明。虽然我国已经将明确产权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首要问题来解决,但是林农对于国家的确权政策仍然抱有怀疑态度,怕损害自己的投资利益,从而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缓慢。

2.林农缺乏资金支持 林地经营需要持续性投入,而经济产出过程较长,因此产权人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林地经营风险较高,未来收益无法确定,金融机构对此也没有丰富的知识与经验,所以对于投资林地经营缺乏积极性。即使愿意涉足林地经营,也存在贷款利息高、还款期限短和贷款对象范围狭窄等问题,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陷入资金困境。

3.林权流转不够规范 林权价值需要在依法流转的过程中才能体现,我国对于林权流转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在林地经营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据法规对林地经营权与树木所有权进行多方式的有偿转让。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地方林权流转仍然不够规范,林权兼并与倒卖情况非常普遍,使得林农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巩固林改确权成果,消除林农心中疑虑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首先就要明确产权,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依据国家林业局2009年全国林业经济运行状况报告,虽然我国很多省份已经完成明确产权和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或者开始全面推行林权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改革成果依然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巩固与保障。

我国涉及林地法律主要为森林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林地既属于“农村土地”的范畴,又属于“森林资源”的范畴,两者都可以依据该法律对其进行调整。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侧重于林地经济效益,森林法侧重于林地生态效益,两者在立法价值方面存在冲突,使得农村土地承包法无法真正对林地承包进行调整,这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针对于耕地,而对林地缺乏实用性。因此,国家要制定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法,从法律层面保障林改成果和林农利益,使其安心的经营林地,更好的体现林地资源的经济价值。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开展金融创新服务 为了更好的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国家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林业贷款的期限延长至10年,贷款人承担利率原则上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1.3倍范围之内,并要求已实行林改地区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联保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等各项业务,以便于通过国家财政的贴息政策,扩大扶贫贴息贷款、林业贴息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面,有效缓解林农经营的资金压力。同时,地方政府可以推行涉林企业、信贷机构和林农合作经营的模式,借助涉林企业的技术力量,降低信贷机构放贷风险,通过林农的经营,以实现三者共赢的目的,在有效解决林农经营资金的同时,提高其经营活动的成功率。此外,地方信贷机构可以建立林农信息库,通过对林农信用记录、偿债能力、林木品种和地块情况等多方面的调查和分析,为其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并通过设立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闲散资金投入林地经营中,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专业性的经营管理,弥补林农经营与信贷机构在资金方面的不足。

3.建立产权流转机制,制定产权流转法规 国家林业局和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所,并在市县一级进行推广,以便于为林业产权流转提供合适的平台,其中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的林业产权交易所组建完成,江西的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也已经组建完成,这些工作标志着我国林业产权流转的平台已经形成,林业经营从商品经营逐渐向资本经营和资产经营方面转变,林地产权人不需要伐树就能实现林地经济价值。同时,我国也加快了对林地产权流转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除了在森林法中对林权流转方法进行规定以外,并在2003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其中对林权流转有明确规定,要求林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林地、林木与森林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并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实施。因此,国家需要尽快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对林权交易中的租赁经营、低价拍卖和协商转让等活动进行规范,以提高林权流转的合法性。

三、结束语 总之,集体林权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林业资源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面对集体林权改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林业管理部门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障林农的经济利益,从法律法规层面对林权流转和林地经营进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集体林地资源的作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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