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晋升制度 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公正执法、权责明确,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或单位,由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给予奖励: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中,保障交通运输管理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圆满完成执法检查和办案任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坚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

(四)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违法案件查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认真处理、及时结案。

(五)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模范执行法律法规,遵守各项纪律,清政廉洁,秉公办事的。

(七)其他应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晋升标准:

凡具备受奖条件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受奖登记表》,经局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予以相应的奖励、晋升。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