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全面监管分析研究 影子银行监管新规

  【摘要】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与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息息相关。银行作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发展,一旦发生危机,就会迅速蔓延,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关键词】影子银行 风险 监管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脱媒现象以及表外资产的大量出现,影子银行迅速发展,致使表内信贷不能准确的反应出我的信贷资金供求状况。本文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系统所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全面监管措施。
  一、影子银行概念理解
  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的界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在我国,业界普遍认为行使商业银行之功能,但未受严格监管的机构,即为“影子银行”。目前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实现规避监管的功能。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即使受监管最严格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主要形式:信托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
  二、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系统风险分析
  近些年,我国影子银行及其业务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提供的资金是我国以银行为本金融体系的积极补充。但由于其产品结构设计复杂,很少有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高杠杆率,缺乏雄厚的资本金,主要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大等特征,使其产生很大的隐患,主要表现在抗风险能力和抗波动性相对较弱;其次,其流动性风险还会给实体经济带来非常严重的打击,一旦出现大规模的资金断裂,它的危害性和传染性远远大于银行体系。
  (一)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具有很大的风险,我国网络借贷缺少风险控制的措施。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为一部分人提供方面的同时,更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部分不良网络借贷机构很有可能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信贷机构对借款人的信息及状况了解不全,放贷后监管难度比较大,对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不能完全把握。
  (二)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我国最普通的资金融通机构,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在流动性过剩的大背景和利益的驱使下,民间借贷发展迅猛,其在经济景气周期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一旦出现经济周期波动,就可能引发系统性危险。
  (三)银信合作
  信贷资产转让等规避监管、透明度差的金融业务。我国商业银行腾挪信贷资金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银信合作、信托理财等金融形式的快速发展,但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这种金融形式的风险提示基本上处于虚设的状态,有关信息的披露非常不全面,当投资者出现亏损时,非常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三、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1.部分领域监管处于空白状态。分业监管是目前我国实行的监管模式,也就是银监会统一监管我国所有的金融机构;证监会监管全国所有证券公司;保监会监管全国所有保险市场。由于现在的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尚未归入监管范围。但这些机构在运作中离不开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演变成大范围的金融风险。
  2.监管手段和措施不当。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相关机构没有根据金融市场结构的发展与变化,采取相应有效的监管模式及措施。主要表现有监管法律不健全、监管方式及手段不到位、监管内容缺失、缺乏一致的监管标准。
  3.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应有的协调沟通。当前,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展,商业银行都在向综合性的金融领域前进,银行、基金、证券和信托等多种业务不断交叉发展。这种形势下,如果各监管部门还各自为政,缺乏应有的协调与沟通,便很有可能导致分散监管、多头监管、监管过程相互脱节等问题,致使监管环节出现漏洞,造成监管空白地带的出现。
  四、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全面监管措施
  1.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的法律法规
  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确保影子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约束风险行为的基础。要建立健全影子银行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影子银行的运作与管理,需对金融衍生品、基础产品标准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影子银行实行法定特许专营权,对相关融资来源给出明确的限定,进而有效避免其负债和资产的期限错配现象。具体可以从以下这几方面入手:控制影子银行业务模式的风险行为,明确其信息披露要求、资本金要求和杠杆率限制;加强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监管立法,强化对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尤其是对混业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规范影子银行资金来源,推进影子银行领域准入制度;保证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将边缘化的机构纳入监管领域,杜绝风险隐患的发生;规定影子银行创新业务报批制度,明确其经营业务范围,以制定严格规定保证正当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而维持民众对金融市场信心。
  2.稳健有序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
  金融市场产品的创新对经济社会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这种作用的发挥不只是取决于金融产品创新的立足点和方向,同样取决于其创新的规范性。所以,我国必须吸收并总结市场经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从低风险到高风险、从低级到高级地循序渐进地稳健推进影子银行的产品创新。同时,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也应同步跟进,将影子银行的每一项创新活动都纳入到可管可控的法律框架内,促使其规范有效地发展,发挥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3.强化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加强对其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可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全面、统一的信息收集、分析平台,以统一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等同机构之间的监管标准,按期发布市场数据,保证各利益方能充分及时地了解到相关信息。二是强化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信息披露与监管,帮助借贷双方之间信息对接,有效预防交易风险。
  4.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确保其安全运营
  监管当局应循序渐进地将影子银行纳入分类、协调、动态的监管机制内,根据影子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状况来调整传统的分业监管职能,在原来单一的监管条件下,融入功能监管因素,按业务性质等划分监管范围,在相通领域内加强协调合作。尤其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交叉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控管理,强化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起跨市场的、连续的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模式,建立影子银行风险监管防火墙。此外,应扩大影子银行的监管覆盖面,将影子银行机构及其金融业务产品的创新同步纳入动态监管体系当中。
  5.强化影子银行系统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
  影子银行系统的风险具有传异性和突变性,所以,监管部门有必要建立影子银行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可以将影子银行纳入中央银行的统计监测范围内,加强对其业务发展趋势的研究,运用科学的计量统计方法评估其业务及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影子银行杠杆化水平实时监测系统,将杠杆率与资产价格纳入宏观审慎监测框架,及时更新监管标准要求,强调风险动态监测与预警制度,防止影子银行资产价格的过度膨胀。为全面有效防范与缩小金融风险,当前就必须扩大监管范围,采用分类监管、逐渐推进的方法,将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的机构全部纳入监管领域。同时,为了高效应对突发风险事件,有必要形成协调统一的影子银行风险应急处置网络,构建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
  结语
  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全面监管影子银行系统风险,必须加强监管范围,完善监管体系制度、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鼓励并监管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重视风险检测和预警,防范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 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2] 葛爽,金融危机中影子银行的作用机制及风险防范[J].金融与经济20l0,07.
  (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