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

“访调对接”是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创新之举,也是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途径,即在处置信访问题的时候,信访协调与人民调解共同发力,人民调解员与信访工作者强强联合,共同受理、处置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我县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枫林经验”本土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强访调对接,构建社会矛盾风险防范新体系,及时有效就地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近年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置和化解的信访矛盾已逾千件,访调对接机制在我县正逐步完善和成熟。

一、工作现状

为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更好地钝化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我县积极贯彻落实“大调解”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信访接待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目前,在我县城关镇、长寿镇等多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信访矛盾化解能手,在司法所与信访办精诚合作之下,积极协同处置多起棘手的信访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存在问题

访调对接是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好举措,能有效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访调对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群众认识不到位。由于法律实现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且维权需要诉讼成本,长期以来不同程度存在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老百姓一旦遇到问题,就会到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信访,寻求政府解决,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影响了法治权威,营造了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比如: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意外伤亡事故,企业欠薪、欠付工程价款、欠付材料款等情况,本与政府无关,但是,部分老百姓却首选上访,希望通过上访解决,而不是通过诸如诉讼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特别是,群众对访调工作认识不足,认为信访机关和相关单位相互不作为,互为推诿,访调对接工作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保障,缺乏公信力,造成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被动性。

二是可化解矛盾单一。近年来,我县信访案件总量逐年下降,从信访诉求分析,目前三类信访问题较为突出:1、涉及征地拆迁、住房保障、民政救济、医疗救治、优抚补贴等民生领域的问题;
2、涉及山林田土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涉及生产领域的问题;
3、涉及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和政策落实等历史遗留问题。“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正体现出来了信访工作的复杂性,这些信访矛盾的解决途径多样,而人民调解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只是化解信访矛盾的一种途径,它的局限性决定了访调对接案件数量较少,类型单一。

三是调解难度特别大。信访案件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影响较大,稍有不慎容易激化矛盾,特别是部分案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难度特别大。群众已经采取信访形式反映问题的,矛盾纠纷大多已发生激化,群众往往对矛盾纠纷的处理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调解,导致调解难度加大。

三、工作措施

1.着力建立健全访调对接组织体系。在县(区)设立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信访局信访接待中心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加强访调实体对接。强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信访调解职能,深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注重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为化解信访案件提供专业支撑和快捷服务。

2.着力建立健全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定期会商、重大矛盾纠纷即时会商的机制,统筹联动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访案件受理、分流、调处、回访等各环节信息数据共用共享。建立研判预警制度,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研判工作,对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建立专家参与制度,整合全县人民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及信访部门相关专家资源,为全县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和法律支撑。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会同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保障化解实效。

3.着力建立健全访调对接工作流程。建立引导分流、对接移交、依法调解、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引导分流,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对接移交,信访部门将访调对接移送单,连同信访人填写的调解申请书和必要的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信访部门。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限内依法调解信访事项。结果反馈,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组织填写案件反馈单并反馈信访部门;
调解不成功的,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填写终止调解告知书,由信访部门按信访程序办理。

4.着力建立健全访调对接考核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把访调对接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做到正向考核与反向考核相结合,既考核信访案件调处数量、质量,又考核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成效及信访量比例升降,实现静态考核和动态考核相配套。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访调对接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调处信访案件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我县在今后的访调对接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访调对接机制的覆盖面和群众知晓度,实现全面无缝对接,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化解信访事项的作用,提高群众对访调对接工作的知晓率;
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员在访调对接工作机制中的工作范围,将人民调解处理信访案件的关口前移,参与信访接待,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方便后续调解程序;
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调处信访案件的能力水平,树立“主业、主动、主力”意识,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适时组织人民调解员、信访专干的各类学习培训,建立和扩大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
进一步落实访调对接机制中的各项制度,加强候调室、调解室、标识标牌等硬件设施建设,规范案件接、转等环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障;
进一步严格访调对接化解信访矛盾的标准,落实好“三个经得起检验”,即双方当事人满意,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调解协议书合法规范,经得起法律法规的检验;
调解员内心无愧,经得起良心的检验。

访调对接工作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领导,离不开主管部门的指导,更离不开每位调解员和信访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只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践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工作理念,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