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无差异点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协调

  【摘 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表明加强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协调的紧迫性。文章在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就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和有效对策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 会计收益; 应税收益; 差异; 协调
  由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存在,给当前的税款征收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如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过多,很多税务处理在会计核算中很难得到准确、合理的反映等,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相关部门和会计人员需要在充分认识二者差异的基础上,意识到二者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时掌握相应的协调策略和管理措施,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因素
  (一)服务目标上的差异
  在服务目标上,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的差异比较明显。从字面上可以清晰地看出,会计收益是会计法中的概念,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主要的参考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绩效水平的主要指标,也是企业每年经济利润的重要体现;而应税收益则属于税法中的概念,是企业每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因此主要是对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得税额产生相应的影响。正是由于二者在概念和作用上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的服务目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二)会计政策选择上的差异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经常在内容上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因此企业的财会人员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要根据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核算的用途和指标对会计工作的方式与方法进行合理的选择,以更好地适应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不同要求。这就对企业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需要会计人员在核算收入时,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法的相关要求,并且对在应税收益进行核算时,必须重新按照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核算,避免数据照搬照抄情况的发生。
  (三)计算步骤与公式上的差异
  会计收益的计算需要企业编制企业利润表,依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进行综合计算;而应税收益则是利用间接法,依据企业不同性质的各类项目在每期期末调整计算所得。因此,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在计算步骤和计算公式上的差异容易造成二者在数额上的不同。
  二、加强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分析
  (一)会计人员身份双重性以及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要求
  由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工作通常都是由会计人员完成的,这就决定了会计人员在身份上的双重性质。首先,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工作中,需要以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为依据,对企业的绩效水平进行准确、公正、真实、客观的反映,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其次,会计人员要及时、完整地提供所得税的征收依据,依据税法的相关条款准确填制纳税申报表,通过账外调整计算出应税收益和应缴所得税的数额,以满足企业纳税的需求。因此,为了提高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上的工作效率,提高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质量,迫切需要会计人员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进行协调。
  (二)满足纳税与管理的需要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税法征收与稽查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完善,但是理论上无论多么健全,最终都是要落实到税收征管的实践工作当中。在具体实践当中,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的提高通常会引起税收征管效率的下降。因此,加强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距的协调,不仅可以降低税收的征收成本和难度,还可以有效提高税务稽查效率,这对当前税收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三)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客观需求
  企业会计信息的提供,不仅能够系统、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还是税款征收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收益与应收收益二者差异上的协调,可以有效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使会计信息既可以满足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需要,又能够满足提供纳税、征税基础资料的需要,在提供企业纳税依据可靠性的同时,有助于税收成本的降低。
  (四)满足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
  由于现行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过大,有时需要在账外进行调整,这相当于否定了现成的会计信息,因此这种调整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而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之间的协调,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在企业内部的共享程度,更好地适应企业在财务管理以及纳税管理上的需要。
  三、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处理的有效对策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协调涉及到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配套改革等相关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在当前条件下想完全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异是不可能的,但是局部的协调是可行的、必要的。基于会计核算体系相对健全、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现状,可采取以下协调措施:
  首先,在所得税体系中应税收益的确认标准应当使用权责发生制,成本费用扣除应采用据实扣除制。虽然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所得税税基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下降等负面影响,但从长远看,符合我国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收入、费用在确认标准上的统一,便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的有效降低,避免对纳税人的过多冲击,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同时,更加充分地发挥了会计信息的作用。
  其次,应当将账外项目的调整纳入到企业正常的会计核算体系当中。由于当前所得税会计中对差异的处理主要是通过设置明细账和备查账两种形式,而且都没用具体的规定,当备查账过多时,很难与正常的会计记录实现衔接,导致明细账不够规范,不利于税务信息的交流。因此,减少备查调整项目,可以使会计记录更加系统、全面地反映纳税、征税的全貌。
  最后,相关规则的制定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因为我国当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制度上的差异引起的。会计制度的制定者为财政部会计司,税收法规的制定者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则制定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必然会造成二者差异的客观存在。因此,为了有效减少会计收益与应收收益上的差异,规则制定者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是至关重要的。
  结 语
  总之,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财务管理的工作水平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就需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以及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针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协调措施和应对策略,提高企业的会计工作水平,规范纳税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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