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绩效考核)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

(绩效考核)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0〕3号 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37号令)、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所辖县环境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于次年3月1日前将年报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季报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数据上报要求参照每年环境统计工作技术要求执行。

第五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即由市、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各县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由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筛选确定。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应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上年度减排项目排放量有大幅下降而导致工业企业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根据筛选办法,每年动态调整,以确保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污量占本地区工业排污总量的85以上。

重点调查企业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指排污量占全国工业排污量65以上的重点调查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名单动态调整、确定。

第七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对于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由省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比对实验合格并与当地监测站联网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
对于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反映全年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需多次测定样品数值,并经同级环境监测、监察等部门共同认定,不得用1-2次监测数值来推算全年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和工业企业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 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需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八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或采取“总量核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第九条 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COD排放量工业源COD排放量生活源COD排放量 其中 1.工业源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核算期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增加导致的COD排放量的增加,即 核算期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工业COD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测监察系数后的GDP增长率 核算期新增工业COD削减量是指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新增连续稳定的工业COD削减量。

2.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增的生活COD削减量 (1)城镇常住人口数,若2005年为非农业人口的,仍可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2)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原则上按照国家年度核查时确认的我省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确定。

第十条 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SO2排放量工业源SO2排放量生活源SO2排放量 其中 1.工业源SO2排放量上年工业源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业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业SO2削减量 核算期新增工业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非电SO2排放量 核算期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是指新增火力发电量、供热量导致的SO2排放量;
核算期新增非电SO2排放量主要是指焦炭、粗钢、有色金属、水泥等耗能产品产量增加导致的SO2排放量。

核算期新增工业SO2削减量是指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新增的连续稳定的工业SO2削减量。

2.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十一条 污染减排核查核算的新增排放量在环境统计中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排污单位上,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落实一是新投产项目的排放量;
二是企业产能扩张增加的排放量;
三是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增加的排放量;
四是监测和监察超标排放新增排放量。

第十二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和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

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数据上报前,要建立多方会审、联合把关的审核制度;
还应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经贸、城建、电力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环境污染状况等宏观基础情况及基本数据对排放情况进行联合会审。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应责令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三条 各市、县污染减排统计数据的核算和校正参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办法和环境保护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规定进行。按照排放强度法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按照排放强度法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统计、监察、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结果对各市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会同省发展改革、统计、监察、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核算结果通报各省辖市。各省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核算统计资料的,要追究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漏报企业排放情况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报,并落实关停或治理的具体措施。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视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停止企业上市审核、排污许可证发放、不予办理环评手续、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十一五”期间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减排工程顺利实施,实现全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为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环境监测人员配备、设备购置、经费安排及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为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按照全国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名单动态调整、确定。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

第六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分别于每年的2、5、8、11月份进行。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数据定期汇总上报工作,并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督监测,定期随机抽查、监测各市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重点监管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随机抽查、监测,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