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局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集思广益、专家论证,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交通运输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当经过局党组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交通运输发展的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决定涉及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方法制度、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研究局内设股室、局属各单位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奖惩制度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处理重大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审定局或局属各单位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八)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股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涉及到全县交通运输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向公众提供的决策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专家论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专家应两人以上,与决策事项无利害关系。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另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专家委员会应三人以上,不得邀请原专家参加。

(五)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六)风险评估。对事关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相关单位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要领导根据相关股室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缺席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定。主要领导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股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由主要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第八条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九条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授权后可临机处置。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做出决策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三)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五)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或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决定;

(六)严重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