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特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工程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重庆XX集团总承包公司 项目工程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司对项目管理模式的探索工作,加强项目部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经济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参与性与管理创新性,增强集体主人翁责任感,使公司的项目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得到持续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部推行以经济考核指标为主、相关考核指标为辅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被考核集体负责人的生产协调、施工控制、经营管理指挥中心,明确项目部的责、权、利关系,理顺公司对项目部考核的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部的目标考核管理模式,规定了项目部从组建到施工运行、工程完结全过程的管理,明确了公司对项目部经济指标及其他指标考核的奖惩办法,理顺了在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公司与项目部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项目部目标考核原则集体承包;
风险抵押;
承担部分垫资;
兼顾各项考核指标;
确保盈利;
保证上缴;
盈利全提;
亏损全赔。

第五条 项目部目标考核管理模式 一、组建项目被考核集体承包组织、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被考核集体负责人、重大事项由项目被考核集体核心成员共同决策的管理模式;
实现公司与个人双赢、项目被考核集体利益与风险共担的方式;
项目管理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及合理;
经济考核指标与相关考核指标全面兼顾。

二、项目被考核集体以风险抵押金、自行筹集的工程垫资额、岗位职责及员工出勤情况构成项目部股份,工程项目结算完结并经公司经济效益审计后,盈利提留与亏损赔偿额按股份比例实施分配。

三、项目被考核集体根据目标考核责任书对公司负责;
项目经理为被考核集体的代表人,对公司和项目部负责。

第二章 项目部的组建与撤销 第六条 项目经理的确定与聘任 一、公司承揽的工程任务,由公司采取内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经理。工程管理处负责牵头内部招标全过程及相关事项的处理。

二、项目经理自行承揽的工程任务,原则上由项目经理自己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三、以其他员工为主承揽的工程任务,原则上由承揽人在本公司符合资质的项目经理中择优推荐,并经公司领导班子同意后任职。

四、针对已确定的项目经理,由公司人力资源处出具任职文件作为正式聘任上岗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部的组建 一、项目经理提出项目部组建初步意见,经人力资源处平衡协调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考核。首次在本公司承担该岗位工作的外聘人员,需公司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项目经理提出“项目部组建报告”,外聘员工需附上员工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岗位证等报人力资源处初审,“项目部组建报告”经分管生产副总审批后实施。特、重大工程项目部的组建须经公司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后通过。

第八条 项目部的组建原则上应优先使用本公司正式与借调员工。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外聘员工,但需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项目部工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部组建原则上应相对稳定并具有延续性,以利于“工程保修责任及保修款的收取由项目部全面负责原则”的落实。

第十条 项目部组建一周内,项目经理应依据本文件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定3-5名被考核集体核心成员,并将项目部核心成员签认 的“项目部核心成员名单”、“项目部风险抵押金缴纳分摊名单”和“项目部成本分类控制与审签人员名单”上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及人力资源处审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处作为风险抵押金收缴及成本核算的依据。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与退赔 第十一条 项目部被考核集体必须向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

一、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 按工程总造价中由本公司项目部完成部分工作量的2比例缴纳,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的底限。

二、风险抵押金缴纳的时限要求 1、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在项目经理和被考核集体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目标考核责任书前一周内一次性缴清,否则不允许进场正式施工。

2、30万元至60万元(含60万元)以内,在项目经理和被考核集体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目标考核责任书前一周内一次性缴清30万元,其余部分在一个月内缴清。

3、60万元以上,高于60万元部分可在两个月内缴清,具体缴纳方式在所签订的工程项目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约定。

三、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形式 1、风险抵押金可采用缴纳现金、有价证券(如国库券)等形式作为抵押。

2、鼓励员工采用以本人房产证、有价证券作抵押等方式,向银行贷款获取现金向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公司不直接接受房产证、股票作为风险抵押金。

3、如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开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原则上暂不退还,待工程完工按本章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如因公司正式调动离开项目,经本人申请项目部另行分配该部分风险抵押金并缴齐后,公司方可退还申请人 缴纳的部分。

4、项目部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有价证券不计息。

四、风险抵押金的筹集方式 1、采取项目主要管理岗位人员定量分配、与项目部其他参战人员自愿缴纳相结合的办法。缴纳数额的具体分摊由项目经理根据工程情况内部协商后拟订,报工程管理处、人力资源处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项目部可依据任职岗位及缴纳风险抵押金比例的高低,来确定3-5人作为被考核集体核心成员。核心成员必须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2、项目经理个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得低于项目被考核集体应缴纳总额的40,被考核集体核心成员3-5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数额为40,其它人员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为20。

风险抵押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项目部个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在根据岗位定量分配的同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项目部不得以“未参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拒绝公司正式和借调员工在项目部上岗。

承诺参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但未按时、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项目部应考虑与项目施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程度,并与被考核集体中的最终利润分配及亏损赔偿挂钩。

3、因同时参与2个以上的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经理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累加在40万元以上、其他管理人员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累加在8万元以上的,确因无力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风险抵押金,在上一个工程正在收尾且明显盈利,由本人书面申请项目经理签认、工程管理处及财务处审签、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可将上一个工程的风险抵押金转为下一个工程的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自行解决。

4、风险抵押金缴纳的程序 项目经理依据应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总额,明确参与缴纳人员名单与分配缴纳数额。

名单与缴纳清单报工程管理处及人力资源处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工程管理处与项目经理及核心成员签订工程目标考核责任书。

财务处收齐风险抵押金后,书面通知工程管理处。工程管理处通知项目部正式入场施工。

项目经理组织被考核集体以个人的名义向财务处缴款,财务处向缴款人分别出具收据。

送财务处作为收缴项目部分配风险抵押金的依据。

5、风险抵押金应当以项目被考核集体的个人名义专项缴纳。公司不允许本项目部以外的人员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参与缴纳风险抵押金并分红,如有发生公司将不允许其参与盈利分配与亏损赔偿,其获利与赔偿数额由项目部已缴风险抵押金的成员按比例分摊。

6、工程管理处负责依据目标考核责任书的约定,催促项目部参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人员在要求的时限内缴清相应的数额,否则将不审批工程款的支付。公司分管生产副总负责监督与协调该管理过程的实施。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的退赔 一、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工程质量满足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标准,工程验收合格;
二是工程结算书、内部审计报告手续已完毕;
三是已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全部收回(不包括保修期未过暂扣的保修金);
四是公司所有费用已结清,工程盈利;
五是工程项目竣工档案资料已归档(分别交市档案馆及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存档)。

二、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经工程管理处、财务处、办公室、企管办会签总经理审批,项目被考核集体可办理风险抵押金的全额退还手续,并依据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的内部审计报告核实的盈利数额分配工程项目所获利润。

三、项目部所获得的兑现利润应为工程回收进帐的现金,对保修金暂未收回的工程项目,公司将暂扣兑现利润中的保修金数额。

为了确保工程保修期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开支,公司将提留工程结算价的6‰作为项目部保修费用的开支。实施保修过程中保修费如有超出,公司依据项目部股份分配比例从发展基金个人帐户中予以扣除、和(或)从保修期到期后回收的保修金中扣除。

四、建设单位退还工程保修金并冲抵保修期超出费用部分后,项目被考核集体可办理余下部分保修金的兑现手续。

企管办负责对工程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报告经财务处、项目部确认后,送公司领导班子定稿。

五、风险抵押金的退、赔程序 项目部负责办完工程内外结算并确保手续齐全,送工程管理处登记建帐并备案。

工程管理处将结算资料原件送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

工程项目盈利,项目部被考核集体提出退还风险抵押金申请,报部门会签总经理审批。

企管办提出工程兑现数额经财务处签认,形成兑现报告一道送经公司和集团审批。

项目部负责收回全部工程款,并确保竣工档案资料正式归档。

人力资源处核实“个人事业发展基金”提留情况,提出项目部退还方案经总经理审批送财务处。

工程项目亏损,风险抵押金不退,赔偿全部亏损额,公司将项目部移交集团审计督察部处理。

财务处分阶段退款(保修金未收回)或全部退款(工程款全部收回)。

六、工程项目亏损,当亏损额小于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时,公司财务处在冲抵项目亏损额后退还剩余部分,项目部应确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按比例退还;
当亏损额大于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时,风险抵押金冲抵工程成本,不足部分用个人事业发展基金、或按缴纳风险抵押金比例以现金赔偿。

第四章 项目部自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件的不同,项目被考核集体依据“目标考核责任书”约定需承担工程垫资的,项目部应及时筹集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部自筹资金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公司所属项目部的名义向其他单位、个人及社会组织借款,作为工程筹集资金。

二、不得未经公司工程管理处及分管副总同意,向项目的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收取保证金,作为工程筹集资金。项目部认为有必要向分包商收取保证金,应事前经工程管理处书面批准,所收保证金应缴财务处单独挂帐,项目部不得私自收取保证金并管理。

三、项目被考核集体成员以个人名义筹集到的资金,可以个人缴纳风险抵押金(工程初期)或项目工程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名义交至财务处入帐,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项目被考核集体筹集的工程资金,应在工程帐目中单独列出,不得与所收建设单位工程款合并入帐。项目未按时履行垫资承诺和不按规定将筹集的资金汇入公司帐户,公司可终止目标考核责任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承担。

第十五条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无备料款的工程,项目部被考核集体负责工程备料款的筹集。项目经理为工程款收取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工程全过程资金的回收。不论收取的工程进度款、项目部自筹工程资金及公司垫付的资金,均应按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项目部确需向公司借款时,应依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计息。

第十七条 针对公司承接的BT、BOT等管理模式的工程项目,由公司贷款所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均由项目部承担。

第五章 目标考核责任书的确定与签订 第十八条 目标考核责任书的确定及指标测算 一、工程上缴管理费率按工程类别及造价下浮比例、工程资金状况、公司承揽或员工承揽、工程与公司总部的距离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因素确定。正常情况下应采用上缴费用包干的方式约定;
特殊情况下采用上缴比例方式约定。

二、公司承揽的施工任务项目,其上缴管理费率由工程管理处测算后提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