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经营国美电器案例分析管理知识案例

由国美事件引发的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思考 组员 童丽静 刘瑶 高诗萌 柯迎迎 韩俊杓 何为控制权 控制权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 对大部分董事有实际的选择权企业控制权就是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 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企业控制权 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 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 的权利束 目录 1 2 一 引文 没有永恒的敌人 没有永恒的朋友 只有永恒的利益 昔日的国美掌门人 第一大股东黄光裕和现在的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陈晓从当初的英雄惜英雄走到了今天的公开决裂 国美事件有典型意义 应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探讨 特别是股东和董事会之间在公司治理之间的矛盾 内部人控制 公司高管的忠诚义务等问题 都能在本案中找到实证 二 国美公司简介及主要人物介绍 国美电器总部组织架构图 二 国美公司简介及主要人物介绍 1 黄光裕 二 国美主要人物介绍 2 陈晓 二 国美公司简介及主要人物介绍 1 黄光裕黄光裕 创业22年 铺就零售网络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 2010年5月18日 黄光裕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 内幕交易罪 单位行贿罪 三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罚金6亿元 没收财产2亿元 黄光裕在1987年创办的国美电器目前已发展成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 2004年销售额238亿元 在中国所有连锁企业中排名第二 除了零售之外 黄光裕并于2005年1月成立国美置业 专事房地产业的投资 二 国美主要人物介绍 二 国美公司简介及主要人物介绍 2 陈晓陈晓 2008年11月任国美集团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 2009年1月16日起 陈晓出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 同时兼任总裁 陈晓 1996年 他带领47位员工 集资近百万 创建上海永乐家电 任董事长 2006年7月 国美电器在香港宣布并购永乐家电 这场迄今为止最大的家电连锁业并购案耗资52 68亿 陈晓担任国美电器总裁 成为国内最大的家电企业的掌舵人 二 国美主要人物介绍 三 案情回顾 背景陈述 2006年夏天 国美收购了永乐电器 永乐创始人陈晓被国美电器的董事会任命为总裁 尽管当时黄光裕是老板 陈晓是他的 打工仔 但黄光裕不仅让家厨每天多做一份饭送到陈晓办公室 而且将陈晓的待遇完全比照自己设置 办公室装修一样豪华 座驾同样是价值几百万元的迈巴赫 陈晓 我是以职业经理人的心态到国美工作的 黄光裕 通过数月合并谈判的接触 我认为陈晓胸怀很宽广 做事非常细心 再也找不到比陈晓更合适的总裁人选 1 对决第一轮 英雄惜英雄 三 案情回顾 背景陈述 随着2008年黄光裕因操纵股价罪锒铛入狱 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 2009年1月16日 陈晓正式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 兼任总裁 2008年 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 陈晓最终与竺稼领衔的贝恩资本达成协议 贝恩同意认购国美发行的18亿港元可转股债券 并获得了国美董事会3个非执行董事席位 国美还向老股东进行了配股 两项共筹得32亿港元 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 至此国美旧部对陈晓印象大为改观 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士对陈晓的 救火 行为却并不买账 2 对决第二轮 蜜月期结束 三 案情回顾 背景陈述 引入了贝恩资本后 7月份陈晓又用股权激励笼络国美旧部 2009年7月7日 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 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 83亿股新股 行权价格为1 90港元 其中陈晓2200万股 黄光裕 坚决反对此项计划 因为自己完全被排除在外 3 对决第三轮 金手铐 锁旧臣 三 案情回顾 背景陈述 2010年5月11日 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 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 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 因此黄光裕坚决反对 利用自己的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 而根据协议 如果贝恩投资失去董事席位 国美电器将违约并须赔偿人民币24亿元 陈晓 黄光裕宁愿公司赔偿24亿元来达到他个人目的 这让公司管理层彻底失望 牟贵先 国美电器副总裁 清除贝恩董事 所有股东利益都要受损 4 对决第四轮 董事会硝烟弥漫 三 案情回顾 背景陈述 2010年8月4日 黄光裕通过其全资控制的公司 ShinningCrownHoldingsInc 要求国美董事会撤销多位高管职位 其中包括董事会主席陈晓及执行董事孙一丁 提名黄光裕胞妹黄燕虹及中关村副董事长邹晓春出任国美电器执行董事 次日 国美电器就向香港法院提交了诉状 要求黄光裕对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至此 双方彻底决裂 黄燕虹 陈晓为了自己的私欲 改变了国美电器的发展方向 我们必须及时重组董事局 陈晓 黄光裕主要想控制公司董事会 只为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公众股东 企业 员工等利益 5 对决第五轮 鱼死网破将公开决裂 一 公司法 1 公司法的概念 2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 它由全体股东组成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 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 各国立法关于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采取列举式明确授予董事会各项职权 有的国家则采取排除式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重要权力 除此之外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 而有的国家立法未对董事会职权作出具体规定 而将其赋予公司章程去规定 通常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动作效率 各国公司法均赋予了董事会比较广泛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 在国美事件里 陈晓无疑被放在了道德的审判台 背叛 不忠 成了民间对陈晓的主要形容词 在上市公司里 股东权利不等同于经营管理权 董事会要向全体股东负责 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指挥公司 即使是大股东也一样 同时公司利益也不等于股东利益 它还涵盖了管理层 员工 供应商 经销商等 董事会不仅向股东负责 更要为公司利益负责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 陈晓及其领衔的管理层应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 陈晓作为职业经理人 在法律上不是对黄光裕忠诚 而是应该对国美董事会及国美有所有股东负责 根据我国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 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因此 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 98 的股权 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 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 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 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案情描述 据媒体报道资料显示 2009年7月7日 国美电器董事会公布了总计7 3亿港元的股权激励方案 涉及股权占总股本的3 股权激励方案规定 获得认购权的高管在今后10年内 可以按照2009年7月7日的国美电器收盘价1 9港元 买入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 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 陈晓与其他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形成了攻守同盟 陈晓在此时推出规模庞大的股权激励计划 无疑获得了国美庞大管理人员的 人心 黄光裕家族则质疑陈晓 慷股东之慨 盲目给部分管理人员期权 变相收买人心 法律分析 在职员层面实施股权激励 这个不需要回避 但在公司高层中实施股权激励 应该由股东会来通过 董事会可提出方案 由股东大会来决定 完全由董事会来决定 涉嫌侵害股东利益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 国美董事会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来的 并经过合法程序所制定和通过的 并不存在违法情形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 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 就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如此 就必然存在所有权拥有者的股东 与利益相关者之经营者的利益均衡问题 这就需要公司对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 及经营者 进行有效的监督 这就是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 其职权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很大的作用 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回顾国美事件中 无论是国美公司的行为 黄光裕个人之行为 陈晓与贝恩公司协议 陈晓之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以及当前双方的谩骂指责等等 应该承担监督职责的国美监事会竟然一直没有发出任何 声音 也没有看到为监督制度而设计的独立董事的声音 不难看出 国美监事会处于 失灵 状态 无法发挥正常和应有的作用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 如果黄光裕能够知晓监事会制度架构中的法律风险 并能够事先合理建设 可能就不会出现当前监事会 失声 的局面了 因为如果监事会建设合理 黄光裕牢狱之中也能够通过监事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而不是仅仅靠争取所谓的 34 的黄金股份比例了 3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 什么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就是规范公司的设立 股东义务等的一个公司法律文件 是公司自己指定的 它可以扩大董事权利也可以限制 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约定 公司章程就可以优先适用 所有的公司纠纷先依据章程处理 2005年修订的 公司法 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 很多方面减少了法律上的强制性或义务性规定 而交由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明 在实际运作中就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因此 国美案例中 董事会直接否决和改变股东大会决议的做法和实行股权激励的做法是否正当应取决于国美公司章程有无此规定 即以 家法 来判断 大陆法体系与英美法体系 4 大陆法体系与英美法体系 从总体设计上看 内地采取的是分权制衡原则 将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而在海外 譬如香港 对公司的控制及日常管理 通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机构设计上没有采取完整的分权制衡和权力平衡规则 而是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 侧重于管理效率 4 大陆法体系与英美法体系 大陆法体系与英美法体系 在我国 公司法 中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是明确规定的董事会主要职责之一 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 而国美的注册地在百慕大群岛 上市地点在香港 这两地均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权力边界的界定大不一样 一般来讲 大陆法系讲究 股东会中心制 即董事会只拥有股东会明确授予它的权力 而英美法系则奉行 董事会中心制 即除了股东会保留的 董事会具有一切权力 因此按照百慕大公司法规定 国美董事会有权推荐董事 而不是像内地一样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人选 二 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 案情回顾在国美控制权争夺战中 黄光裕频频行使股东权利 对外发布声明 让人感觉羁押之中的黄光裕在看守所里办起公来 黄为何能有如此优待 据记者了解 黄光裕目前仍然羁押在看守所里 尚未移送监狱服刑 今年5月 北京市高级法院相关人员曾介绍说 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 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黄光裕在看守所内可通过允许 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 据称 看守所允许黄光裕签署文件也有监督机制 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 如出现问题 要对黄光裕进行处罚 3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 作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