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现鉴于乙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乙方自愿将自有房产用于抵偿所欠甲方的上述债务 (注如若乙方房屋价值不够偿还所欠甲方债务,乙方则需另外方式再偿还,直至清完所欠甲方 债务),乙方提供下列 _套房屋(下称房屋),清偿乙方所欠甲方 的债务 抵债房产信息如下 1、房屋所有权人 2、坐落于 3、房产证编号 4、 (登记)建筑面积_平方米;
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 。
5、同时包括附属于房屋和土地的其他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树木等地上物的所 有权;
与房屋和土地使用相关的现有水、电、电信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第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2日内,乙方将上述抵债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证件原件交给甲方,房产交付甲方占有、使用,甲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正式房屋 (转让)买卖合同。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的有关手续, 房屋产权变更所需税、费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五条 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条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条 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八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 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 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元债务,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 5 收违约金。
第九条 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 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 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三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 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