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四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章 财务风险控制 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六章 资产营运管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十章 重组、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评价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行社根据内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业务发展的要求,综合运用规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具体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资金筹集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会计报告与评价、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四条 各行社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行社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第六条 各行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行社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各行社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各行社应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行社应实行“统一管理、授权经营、分级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财务权力集中于总行或联社(以下简称“总行”),由总行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财务规划,统一编制财务预算和业绩评价体系,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进行资产负债定价,统一计提缴纳税费,统一进行利润分配,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二)授权经营。在实施总行统一财务管理的前提下,各行社应合理安排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关系,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类别,并区别不同的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应在总行的授权下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执行总行统一的财务制度、负责财务预算的落实。

(三)分级考核。按照管理责任与管理权限相结合的要求,各行社应对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财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务资源分配、授权调整、员工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九条 各行社应按法人治理要求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是行社的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决定财务管理的战略性决策。

(二)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制订财务管理的战略性决策,审议批准重大财务事项。董(理)事会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行长(主任)。行长(主任)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根据董(理)事会的授权在财务管理上行使战术性决策。行长(主任)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可授权副行长(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副行长(副主任)对行长(主任)负责。

(四)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日常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财务部门对分管行长(主任)负责。

(五)监事会。监事会是行社财务管理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对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单位内外部审计工作。监事会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各行社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做好授权内财务管理各项工作。

(一)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可实行总行委派制。分支机构财务主管由总行财务部门垂直管理。

(二)分支机构财务主管对于日常的财务管理,实行双线负责制,一方面负责本机构内部的财务管理事务,协助本机构负责人开展工作,参与本机构重要决策;
另一方面对总行负责,贯彻执行总行相关政策,监督本机构所有业务活动在可控和可行范围内。财务主管同时负有向总行报告本机构重大财务事项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行社应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一)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各行社应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行社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行社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行社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规划、分配、考核、控制,以有效地组织和协调行社的经营活动,完成明确的经营目标。各行社财务预算应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资金取得和投放、收入和支出、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活动做出具体规划。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下达目标。各行社根据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本行社发展战略、预算期经济金融形势的初步预测,在决策的基础上,一般于每年年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

(二)编制上报。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详细的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上报总行财务部门。

(三)审查平衡。财务部门对各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四)审议批准。在修正调整的基础上,财务部门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报行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对于不符合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应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进一步修正、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财务部门正式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董(理)事会、直至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五)下达执行。财务部门对审议批准的年度总预算,分解成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经济金融政策、会计制度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财务预算的调整应在逐级报告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一)各预算执行单位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较大偏差的重大项目,财务部门应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二)财务部门应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单位以及本单位决策部门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十六条 各行社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四章 财务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财务风险是指与行社财务活动相关联的各类风险,主要包括资本风险、支付能力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受)托业务风险、担保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操作风险及市场风险等。

第十八条 各行社应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 各行社应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确保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一)自我控制机制。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定期对本单位承担风险水平和资本承受能力进行科学的测算,建立健全以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约束机制,实现质量、效益、速度、规模的和谐统一。

(二)评估机制。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对承担的各类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定风险可接受的水平,把资产扩张和业务发展建立在资本约束基础上,实现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益的协调发展。

(三)补充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承受水平、资本短缺程度、市场筹资能力、筹资时机等因素,适时补充资本,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补充渠道增加资本金,以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

1.吸收股本金。在相关股权结构符合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增资扩股,吸收股本金补充资本。

2.年度盈利积累。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发展计划,通过增收节支提高盈利水平和适度控制现金分红比例,达到提高利润留成的目的。

3.提取一般准备,增加资本。

4.其他筹资渠道。通过发行次级债券等提高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 各行社应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内部资金来源和运用监控体系,控制资产负债比例,确保资金流动性。

(一)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存足存款准备金,并留足备付金;

(二)确保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各行社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行社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收回或者使用;
对已经损失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
对已经核销的,应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行社应逐步建立与本行社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分析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市场风险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各行社应建立关联交易授权审批、定价审核制度,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二十四条 各行社应建立健全操作风险防范责任体系、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完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各行社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一)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账内核算。

(二)各行社开展委托业务,应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受托责任,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假委托”业务。

(三)各机构开展委托业务,不得垫付任何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各行社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执行权限,控制担保范围,严格办理担保涉及的资产手续,落实相关责任,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