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律师整理

----------------------------------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理,并结合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160000平方米 1.2 工 期 日历天。

开工日期 随现场土建、市政工程形象进度施工 1.3 合同中标价工程造价按投标价包干合人民币 元 ( ) (含各种费用);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 甲方规划设计部下发的由 有限公司设计的中京艺苑绿化施工蓝图 1 施工内容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园林绿化、肥泥、给水排水、电气灯具等内容,不包括架空层工程、阳光亭工程及下沉广场主体项目工程。附件图纸编号清单。

2 需增减及修改项目待图纸设计完后,价格双方商定。

3 付款方式该工程由乙方全部垫资,工程形象进度完后一个月内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50,十个月内再付45,余下5到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4 承包方式 ① 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图纸总价包干。

②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议标文件、议标申请书、议标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定标书;

2.4 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施工图预算书和施工图纸;

2.5 设计洽商与变更通知单;

2.6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图纸 3.1 甲方于开工前十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2 套(包括设计院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4.1 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2 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后加盖工程指挥部印章,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4.3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4.4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5.1 开工前三十天内提供水、电源联结点应在红线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市政管网工程为50-100米),供应量须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5.2 开工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3 开工前五天内办理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按广州市建委规定可供乙方具备的开工条件的合法手续;

5.4 开工前七天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5.5 合同签订后五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纪要,并按图纸的份数发给乙方;

5.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5.7 开工前七天提供一份监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给乙方。

5.8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6.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 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7.1 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7.2 收图后,在开工前10天完成施工图会审,并提出书面报告分送业主、监理和设计三方,在15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工程进度款需求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

7.3 每月二十五日后四天内向甲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7.4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7.5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标牌等有关手续,费用按政府具体规定由缴纳方承担,但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7.6 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7.7 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7.8 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争创文明施工现场;

7.9 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的修理费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7.10 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按照保修合同规定,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十天内无条件保修。不属于保修合同规定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11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7.12 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13 工程竣工后14日内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及2米以外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 延期开工 8.1 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支出,工期顺延。

8.2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三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暂停施工 9.1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未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属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不顺延。

9.2 因政策调整而停、缓建的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第十条 工期顺延 10.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重大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⑵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六小时;

⑶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⑷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地震等;

⑸一般性变更洽商甲方代表借故不签证,经乙方代表催促函送达48小时内未答复而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⑹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⑺本合同内规定的其他可予顺延工期的情况。

10.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连同逐日交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人员的证明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予以确认、答复。若甲方在三天内未答复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得到甲方批准。

第十一条 工期 11.1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按时竣工。

11.2 非“10.1”列出的条件原因使工期拖延,每延期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工程总造价3‰的罚金。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等级 12.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标准;

12.2 工程质量等级经验收评定为市优良,并按合同工期竣工;

12.3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11.2条款执行。

12.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北京市质量检验监督站进行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检查和返工 13.1 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3.2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或原件。

13.3 乙方必需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 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覆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乙方可在自检合格后进行隐蔽或覆盖,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4.2 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五条 试 车 15.1 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
设备安装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5.2 因设计原因试车未达验收要求,修改设计、拆除重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5.3 因乙方施工原因试车未达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4 因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未达验收要求,若设备属乙方采购,乙方承担修理、拆除或重新购置及安装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属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5.5 试车费用在合同价款以外的均由甲方承担;

15.6 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六条 验收和重新验收 16.1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前48小时向乙方递交书面延期要求. 16.2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