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之对象为经本公司聘雇并依规定扣缴百分之0.五薪津之员工。
第三条 员工福利互助金核定规定 1. 本会各福利互助事项及福利互助金核支标准如附表一。
2. 员工申请各项福利互助金时由嗣本人或其主管填具『员工福利互助金申请表』经单位主管签章后,送福委会核发。
3. 留职停薪人员在留职葶薪期间所发生之福利互助事项,不得申请福利互助金。
第四条 申请程式福利互助金,如发现有故意冒领、重领或伪照变造证件、交易所等情事,除追回发给之款项外,并依员工奖惩办法议处。
第五条 建教合作班之学生,可享受本办法程式福利互助事项,但在样期间所发生之福利互助事项,应自返回本公司服务之当月份再予发放。
第六条 本办法之各项福利互助金申请,应于事实发生之日(伤病住院慰问金自院之日)起,六十天内提出申请,逾期以放弃论,不得申请补发。
第七条 本办法经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