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民社会看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问卷调查

  【摘 要】随着农民工市民化的要求与需要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其关乎农民工市民化之重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研究热点。不少研究立足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之难点,如户籍、城乡统筹等问题,并最终回归于政府负责与治理这一主线上。本文从公民社会的相关理念出发,以公民社会的分析框架研究农民工及其社会保障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公民社会;自治;多元化
  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背景
  农民工自出现开始就成为人们眼中的“弱势群体”,有许多视角都在关注他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心理生活,无论是舆论还是政府和社会,都将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放在了首位,而最为值得注意的就是困扰其市民化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关于制度性障碍的研究,首要因素就是户籍制度的限制问题。郭秀云(2009)认为在二元经济背景下,长期以来的基于户籍身份的二元分割,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明显的城乡分治二维格局。郭蕊(2011)以瓶颈比喻户籍制度,认为正是以户籍为基础的不同层次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给农民工的就业、教育等社会保障造成了难以克服的障碍。因而集中在此之上的对策建议,大多提倡尽快改革户籍制度,挖掘户籍背后附着的社保福利,将社会保障与户籍相剥离,以淡化户籍的限制作用(曾煜,2010;蔡昉,2010)。
  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田萱(2004)的基本思路是以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以工伤、医疗社会保险为主,以有差别的养老、失业保险为辅,以城镇紧急救济制度为补充的过渡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简新华、张建伟(2005)的建议是“以土地换保障”的方式为农民工构建以工伤保障和疾病保障所形成的健康保障为首,并有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构成的体系。由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主要解决其工伤、疾病和养老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目前大多数研究都将这三方面作为体系主要部分,另有研究扩将其扩展为包括建设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在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李爱,2007)。
  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作为研究视角中,曾长秋、代艳丽(2009)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与公民社会权利相联系,认为社会权利的缺位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所在,结论是需要国家和政府承担设计、进行制度创新,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问题。钱正武、李艳(2011)也提到农民工群体的基本保障权益能够通过社会公正之理念而免于缺失,在制度设计、主体参与等方面树立社会公正理念。刘安华(2011)总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给农民工保障带来的困境,主张强化政府责任、加强法治以及建立工会等来解决问题。
  以上研究从不同的侧面,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困境、权益以及体系构成等,详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和对策,而对策、建议中都不难发现“政府”二字出现频率比较高,并将政府置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首要选择,强化政府的职责,希望能够事先设计一套具有创新性的制度与方案,作为主要力量帮助农民工解决困境,不知不觉将农民工这一群体放在一个较为被动的位置上,并最终回归政府一元化的改革与管理上面。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将农民工作为主动参与方,以公民社会的视角看待农民工市民化进化成中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
  2.公民社会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2.1 公民社会的涵义
  公民社会并不是由中国内生的一个词语,其解释源于英文civil society。在国内研究中,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公民社会强调的是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意为公民参与以及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是较多学者所认可的译名(俞可平,2006)。因此,公民社会应该是一种在政府之外的领域,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个人的追求,体现了一种渐进的、自生自发的、以自由为基本原理的这样一种社会状态。
  2.2 公民社会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
  公民社会同样也包含着一些基本条件以保证其良性运行,分别是公民的自主能力、自治能力、(贾西津,2013)以及多元之衡,这也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重要框架。本文尝试将农民工与社会保障制度放于该框架,分析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所表现出的问题与不足是什么。
  2.2.1 自主能力
  自主能力主要包括公民的参与表达与对话能力。表达是公民社会一个最基本的权力,给予表达之权利、行使表达之能力,是公民社会中其公民解决可能出现问题的首要措施。在福柯看来,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一种“话语”关系(王治河,1999),而我国由于一直以来的二元社会的分割,制度设定提供了“农民工”概念形成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规范,在制度层面预先设定了“农民工”的身份、地位和社会角色(熊光清,2011),并使之具有了内在的强制性,因而社会保障作为政府主导的稳定机制,保证了农民工享有保障的权利,而没有将农民工的话语表达权为重点进行理解,没有自由的表达,困扰农民工社保的问题也就不能透明化以进行解决。
  通过表达引起问题、讨论问题进而尝试解决问题,就是对话的价值所在。通常情况下农民工面临的社会问题,是经过社会专家考察、分析问题,之后也是由政府专门部门亦或社保专门机构组织进行相关问题的讨论,从而交给农民工群众一个答卷。如若在自治的场景下,相关地区的农民工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原来自上而下的政策贯彻,转而实行双向的平等对话,引入公开机制,在商讨政策的时候、在公开场合,应以农民工群体的意愿为主,这样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时,也可以减少出现农民工群体“不愿买账”的现象。
  2.2.2 自治能力
  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人有公共性、公民性,人要通过参与这个过程进行学习(武倩妤,2008),也就是公民能够通过自治解决一些问题,自治是公民社会的一种治理方式,依靠一种自生自发的制度安排,而不是转而依赖更大的权力。就好像带有身份限制的户籍制度,户籍本身毫无意义,其背后的福利差异才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难点之一,研究者无不一例外的要求政府加快脚步,加大力度改革户籍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分割的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才能缓解,同时要求政府进行制度创新,构建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在此差异下的农民工能够尽快进入到社会保障安全网之中。然这一思维体现的正是我们对于政府和社会和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性理解,如果国家能够解决问题,那么社会力量就无需介入,即政府做不了、做不好的,才需要社会等力量的辅助和补充。在这种引导之下的农民工只能被动的等待国家尽快解决身份限制问题,期待社会保障能够给以更大程度和广度上的保护。如果围绕在户籍制之上的种种限制与歧视随着公民社会的构建和其意识的觉醒,其存在的意义自会消失,这里面是需要社会成员逐渐地学会成为一个具有公民性的主体,而保障制度以强制性的手段安排以及制度创新完全承担起改变的责任,难免使个人无法意识到自己能够解决与承担的责任。   2.2.3 多元之衡
  事态的发展可能会产生多种结果,应接受一个多元的现状,并从中找到一些基本的共识,不是预期有某个人或某种知识能够引导一个社会的发展,因为知识多元且分散在每个人的脑海中,(哈耶克,2000)通过多元平衡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这也是公民社会的最终形态——多元自治。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由于时间上和制度上的设定比较复杂,社会保障的研究总是倾向于一个最终的、一元的处理办法,即政府处理或政府授权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无形之中减少了其他力量介入的机会,因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也难免存在放弃分散于社会的、个人的力量,体现了一种“专属”领域的思维习惯,这是当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大社会、小政府所应该注意的。
  3.结语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在寻求更为完美的、有效的解决措施,可能由于缺少与农民工更好的平等沟通以及公民意识的缺失,实施起来总是倍感艰难。在培养公民意识的道路中,农民工问题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而不是天然假设,所有的关乎人之权益的事情都应该并只(下转第206页)(上接第203页)应该由政府去做(贾西津,2008)。公民社会的构建、公民意识的觉醒,同样在农民工社会保障这一问题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秀云.二维还是多维——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2]郭蕊.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11(6).
  [3]曾煜.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诉求及实现路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2).
  [4]蔡昉.城市化与农民工的贡献——后危机时期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思考[J].中国人口科学,2010(1).
  [5]田萱.关于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J].人口学刊,2004(4).
  [6]简新华,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5).
  [7]李爱.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J].东岳论丛,2007(5).
  [8]曾长秋,代艳丽.论公民社会权利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4).
  [9]钱正武,李艳.社会公正:农民工市民化的理念支撑[J].长白学刊,2011(2).
  [10]刘安华.困境与出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探讨[J].农业经济,2011(1).
  [1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
  [12]贾西津.转型成功依赖公民社会成长.www.xijinjia.blog.soho.com,2013-06-25.
  [13]王治河.福柯[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14]熊光清.制度设定、话语建构与社会合意——对“农民工”概念的解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
  [15]武倩妤.在中国引入公民社会理念的必要性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
  [16][英]哈耶克.立法、法律与自由[M].第1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17]贾西津.志愿的公民社会可以做什么?——“志愿城市”的启示[J].民主与科学,2010(2).
  作者简介:王锦(1988-),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