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理论认识误区释读_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

  内容摘要:理论界对按劳分配理论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把按劳分配特定形式的实现条件当作按劳分配适用范围;二是认为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存在根本矛盾;三是认为按劳分配只是一种趋势,并不是现实的分配制度;四是认为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据;五是把按劳分配等同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包含了按劳分配。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按劳分配 误区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经济增长中的效率问题与分配领域中的公平问题如何实现有效平衡,仍然是今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方面。十八大指出必须“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目前来看,按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发展顺利,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却越来越被边缘化,理论界对按劳分配理论存在着种种误解、抵牾,按劳分配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内涵和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越来越被忽视,要么低估、要么否定按劳分配的理论价值及其实践意义。本文就按劳分配理论认识中存在的五个方面的误区做概括和总结,并就相关理论问题做出一定评论。
  误区之一:把按劳分配特定形式的实现条件当作适用范围
  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应坚持科学的方法,不应曲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唯物辩证法是我们认识世界的科学方法,对按劳分配理论的认识,同样必须坚持辨证的思维方法,应从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过程中把握按劳分配的实质。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实行按劳分配,是从当时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现状出发的,生产力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不适应生产高度社会化的要求,公有制成为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全社会按照统一计划组织生产,商品货币关系也不复存在。马克思设想在这种生产力状况下,产品的分配只能是通过按劳分配来实现。也就是每个劳动者的个体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社会按每个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分配消费品。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就是以个别劳动时间的多少为依据,直接分配消费产品。由于没有商品和货币,因而劳动者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是通过劳动证书直接向社会领取消费品。“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我们把这种按劳分配称为“劳动券”按劳分配形式。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按劳分配也不例外。马克思设想的通过“劳动券”实现消费资料的分配是按劳分配的一种特定形式,这种特定形式是生产社会化程度极高情况下,以全社会公有制、计划经济、无商品货币关系等为前提条件。当前,部分学者认为现实的社会主义不同于马克思主义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因而按劳分配也没有存在的前提条件,他们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在没有商品货币条件下、全社会单一的公有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的产物,把“劳动券”按劳分配形式的前提条件看作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
  按劳分配是内容和形式、本质和现象的统一。按劳分配的本质内涵在于:在没有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劳动”是人们获得收入的唯一来源或主要来源,因此,只要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必然贯彻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但在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下、在公有制所占的不同比例情况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不同。因而,既不能把马克思在特定条件下设想的按劳分配的特定形式当作按劳分配的本质固守,在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存在商品、货币的条件下去实行“劳动券”按劳分配形式;也不能认为现在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与马克思设想的全社会所有制不一样而彻底否定按劳分配,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也就是说,马克思所设想的只是“劳动券”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并不是按劳分配理论的适用范围。那种认为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按劳分配根本没有存在的适用条件的观点,其错误在于把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特定形式当做按劳分配的本质,把按劳分配特定形式的实现条件当作按劳分配理论的适用范围。
  这种错误认识在改革开放前表现为片面强调按劳分配的必要性,把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特定实现形式当作按劳分配的本质而加以固守,从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的一元分配体制,导致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所有制领域的改革,逐步由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在否定马克思“劳动券”按劳分配形式的时候,把按劳分配的本质属性一并抛弃了,因而得出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今天,按劳分配是无法实现的,只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才是唯一的分配形式的错误结论。事实上,分配领域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在分配领域没有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制度原因。
  误区之二:认为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存在根本矛盾
  把按劳分配特定形式的实现条件当作按劳分配适应范围的直接后果,就是认为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存在根本矛盾,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这种认识要么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桎梏,要么成为抛弃按劳分配的理由。目前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无法到达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状况,因而在市场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本无法实现,按劳分配理论与市场经济存在根本矛盾,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在分配领域只能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
  有人认为劳动的衡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各种具体劳动的本质差异无法衡量,从而在不同的劳动之间无法准确反映活劳动支出量的衡量尺度,因而认为按劳分配是无法实现的。还有人认为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与按劳分配也是矛盾的。确实,市场经济产生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与此相应的是按资本要素分配。在公有制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党的理论创新,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调节手段,不属于制度范畴,这早已成为常识。因此,市场经济与公有制能够结合,同样,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也必然能够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必然不同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形式,“劳动”作为分配的标准和尺度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当然,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的衡量完全可以实现,“劳动”量的衡量只能通过市场间接、曲折的实现,而不是直接实现。“劳动”量的衡量在市场条件下最终要通过商品生产者、企业、部门之间的竞争去实现。不同类型的“劳动”的交换必须通过市场交换转化为抽象劳动,也就是商品的价值来实现。按劳分配除劳动的量的标准之外,“劳动”的类型也是重要标准。现代条件下,仅以“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来区分劳动类型不符合实际,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科技劳动、管理劳动越来越广泛,在劳动交换中折合抽象劳动和确定抽象劳动的“量”时,自然比简单劳动要高得多,不过这种具体的比例关系只能在市场竞争中才能确定和实现。“劳动”贡献也是现代按劳分配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类型劳动的贡献是不一样的,简单劳动、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等不同类型的劳动贡献不一样。生产越是社会化,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就越大,因而按劳分配的结果也不一样,当然,不同类型劳动的贡献大小的比例也只能通过市场去确定。通过市场去衡量“劳动”效益,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按劳分配的主要途径,根据市场需要去劳动,鼓励大家多劳动、巧劳动,从而对广大人民具有激励作用。当前收入分配中的不公问题很复杂,本文认为,在生产领域没有贯彻实行按劳分配,旧社会“劳而不获”、“不劳而获”等现象死灰复燃;“平均主义”分配形式的存在,这些都是收入分配不公。由于市场经济不完善,分配中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权利寻租、腐败等导致的分配不公,则另当别论。
  误区之三:认为按劳分配只是一种趋势而不是现实的分配制度
  这是目前广为流行的一种认识。如有人认为,“按劳分配在我国现阶段只是一种趋势”,据此推断,现实社会主义不具备马克思按劳分配的适用条件,只到了将来某个时候具备了这些适用条件的时候,按劳分配才能实现,因而认为按劳分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趋势、一种美好的理想、一种根本无法实现的乌托邦。
  如前所述,马克思指出,在没有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没有商品货币关系、全社会统一计划安排的情况下,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马克思紧接着批评了资本主义现存的分配制度,“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里,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分配制度最终由社会的所有制状况决定了,是生产决定分配,而不是相反,生产资料是私有还是公有,是能否实行按劳分配的先决条件。马克思说过,“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只要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然实行按劳分配。至于按劳分配采取何种形式,那完全取决于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程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等因素,与有无商品货币关系、计划还是市场不存在因果关系。一些人自觉不自觉的认为按劳分配不是现实的分配制度,只是一种理论抽象和发展趋势,这与他们主张全盘私有化、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密切相关。这种逻辑在于:否定了按劳分配的现实性,就必然肯定按要素分配的权威性,这就最终达到了肯定私有制而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存在重大差异,也有共同点,共同点在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经济方面主要在于:经济形态不同,经济运行的方式不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同。在公有制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绝不只是一种趋势,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分配制度。当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如何实现、以什么形式实现,需要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具有不同的特点:一是“劳动”量的计量尺度。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个体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体劳动必须经过市场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劳动”作为分配的尺度,个体劳动必须通过市场交换,转化为社会劳动才能成为计量的尺度。二是按劳分配的收入形式不同。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收入形式是人们凭借劳动券直接领取消费品。而在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以货币工资来实现。而货币工资所代表的价值会受到市场竞争、供求关系和货币价值的影响,也就是说,货币工资有时会高于按“劳”所得收入,有时会低于按“劳”所得收入。三是按劳分配的范围不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全社会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直接分配。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内,按要素分配是主要形式,而按劳分配只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实行,按劳分配不能采取直接的分配形式,而是经过市场竞争和交换,再回到企业内部进行分配。这必然出现经济效益好的公有制企业,人们按劳分配的就多些,反之就少些,这取决于“劳动”的效率。
  可见,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切实可行的分配制度,当然它的实现形式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形式完全不同,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按劳分配的现实性,误认为它只是一种趋势。贯彻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它的基本原理、对劳动者的尊重、增加劳动收入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同时必须根据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努力寻找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误区之四:认为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在价值源泉问题上是价值一元论还是多元论,是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分野。但是,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据;另一观点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不存在必然联系,价值创造表明的是价值的源泉,价值分配表明的是价值如何分配,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两种认识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纷争。
  有人认为,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的关系反映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正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创立,才真正揭示了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弊端和不平等,劳动价值论也是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据。还有人认为,价值的分配虽然最终由社会生产关系来决定,但分配理论又是价值理论的逻辑结论。对这种理论认识,我国老一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曾进行了批评和驳斥,也使更多的人理解了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但是,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立场,深入理解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据究竟是什么,这是完全必要的。   很显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是从商品价值开始的,然后进一步揭示了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马克思认为,一定社会的分配关系归根结底是由相应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分配关系取决于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指出:“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那么,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完全属于不同的范畴,不能把劳动价值论作为按劳分配的原因或理论依据。我们完全从马克思的逻辑思路去看:马克思首先提出劳动二重性,在创立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指出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就是劳动力价值,并不是劳动量的价值,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进一步提出,消灭这种不平等,必须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从而进一步提出了按劳分配的主张。
  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前提但不是依据,不是谁创造了价值,就应该分配给谁。在阶级剥削时代,统治者从来不劳动,也没有创造任何价值原子,但统治阶级占有大部分劳动产品。因此,决定分配方式的是生产资料归谁占有而不是产品归谁创造。消费资料的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怎样分配,自古以来,劳动者都是新价值的创造者,但分配方式经历了多次演变。当生产条件的分配由政治权力决定的时候,消费资料的分配就只能按政治等级分配。所以,如果劳动者不能决定社会怎样生产,他们也就不能决定怎样分配。如果不具备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哪怕将按劳分配重复千百次,也不会有真正的、社会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就只能是一个政治口号。只要社会还存在利用资本或利用政治特权占有他人劳动的现象,按劳分配就是不可能的。总之,一个社会的分配方式不是由哪种价值理论决定的,人们至多只能在某种分配方式的名义下,实行与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
  误区之五:认为按要素分配包含了按劳分配
  把按劳分配等同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认为按要素分配包含了按劳分配,这也是目前广为流行的观点。如有人认为,“按劳分配是按劳动力要素进行分配,而劳动力要素是生产要素的一种形式,故按劳分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形式”。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只有按生产要素分配一种形式,“只要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就只能是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收入”。这种认识混淆了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把它们视为等同,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差别。如前所述,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分配制度,在公有制下,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外,没有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因而“劳动”成为分配的唯一依据,这里的“劳动”是指“活劳动”;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要素分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分配制度,“劳动力”是劳动者的体力与智力。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一无所有,把劳动力卖给资本家,资本家支付的工资实质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工资是用来补偿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补偿不是一种分配,就如生产资料消耗掉后,为了实现再生产必须加以补偿一样。因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表述实质是不准确的,在私有制条件下的劳动力要素并没有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应该是按劳动力要素的一种补偿。
  劳动往往与资本、技术、管理等并列被称为生产要素,十六大确立了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基本原则,这很容易让人理解按要素分配本身包含了按劳分配。有人认为,“劳动是生产要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分配原则是按要素分配,按劳分配已经包括在按要素分配之中了,因此没有必要再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了”。事实上,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劳动力是和别的生产资料一样的要素,所以按要素分配的是劳动力价值,而不是劳动,劳动本身不是生产要素,它是一个过程,不能独立存在,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常识。很显然,“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存在本质差异,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分配形式,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方式,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必然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在于强调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实现“劳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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