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价认证管理办法.doc

福建省农业厅文件 闽农医〔2015〕251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及标准等3份试行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种畜禽贸易,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将福建省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估认证实施方案(试行)及福建省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福建省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2. 福建省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估认证实施方案(试行) 3. 福建省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标准(试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5年11月10日 附件1 福建省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 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推进我省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工作,规范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疫病”是指依据福建省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动物疫病危害程度、流行形势和防控现状而确定的动物疫病病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化评估认证”是指由省农业厅委派的专家组对我省申请疫病净化的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所进行的公正、客观、独立的现场审查和检测活动。

第四条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遴选专家,组建“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专家库”,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第五条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兽医实验室净化检测能力认定、指导和培训,开展能力验证,并发布实验室净化检测能力名录。

第六条 养殖企业是疫病净化的责任主体,日常净化检测可以由以下实验室承担一是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
二是具备相应净化病种检测能力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
三是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的养殖企业兽医实验室。

第七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引导和推动本辖区内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强化检疫监督。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按照“净化一个病种、认证一个病种”的原则,养殖场根据自身实际,从以下病种中选择一个或多个申请净化评估认证 (一)种猪场及种公猪站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二)种鸡场H5亚型禽流感、H7亚型禽流感、鸡新城疫、鸡白痢、禽白血病;

(三)种鸭场鸭瘟、H5亚型禽流感;

(四)种羊场羊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

(五)奶牛场奶牛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

第九条 符合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有关条件的养殖场按照我省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工作总体安排和申请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条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符合要求的养殖场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认证;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充或修改。

第三章 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 第十一条 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由现场评估认证和实验室检测两个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专家库中抽取4人组成现场评估认证专家组,赴养殖场实施现场评估认证。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认证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认证过程中,专家组要严格按照评估方案和标准进行,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评估认证工作公正公平,如实记录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情况,撰写现场评估认证报告。现场评估认证结论分“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认证结束后,养殖场应依据专家整改意见及时实施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由专家组组长确认。专家组长应在确认养殖场整改材料后及时将现场评估认证相关材料一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认证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闽财行〔2014〕47号)及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现场评估时间需要两天左右,现场评估认证专家费用以次计算,暂定为组员1000元/次,组长1500元/次。费用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现场评估认证,不领取专家费。

第十八条 现场评估认证所采集的样品,由省或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对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结论“通过”的养殖场,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和颁发相应病种的净化场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对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结论“不通过”的养殖场,可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评估认证申请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动物疫病净化场牌匾(证书)有效期为5年。养殖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复评估。

第二十二条 取得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的养殖场有义务向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病净化维持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的;

(二)瞒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净化维持工作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四)发现净化病种有感染阳性的,在3个月后抽检仍发现感染阳性的;

(五)动物疫病净化场牌匾(证书)到期未申请复评或复评结论不通过的;

(六)发生其他影响净化效果的重大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农业部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养殖场,按上述程序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养殖场,由省农业厅核发我省该病种的动物疫病净化场牌匾(证书)。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临时检查 (一)收到可能影响到动物疫病净化顺利实施、净化效果有效维持和净化工作诚信的举报;

(二)发生疑似动物疫情;

(三)检测、监测发现需要现场核实的情况;

(四)养殖场选址设计、结构布局和生产工艺等生产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需要开展临时检查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8 - 附件2 福建省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 重点疫病净化评估认证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化奶牛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工作,明确要求,细化程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的养殖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重点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标准的必备条件和现场审查要求;

2. 具有申请病种的净化工作基础;

3. 具备较为完善的动物疫病净化维持体系;

4. 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动物疫病净化档案;

5. 遵守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6. 持续开展申请病种的净化维持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殖场按照我省动物疫病净化评估工作总体安排和相关申请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附件2-1福建省重点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申请书)。

(二)按照“净化一个病种、认证一个病种”的原则,养殖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病种提出申请 1. 种猪场及种公猪站猪伪狂犬病免疫净化场、猪伪狂犬病非免疫净化场、猪瘟免疫净化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免疫净化场;

2. 种鸡场H5亚型禽流感免疫净化场、H5亚型禽流感非免疫净化场、H7亚型禽流感非免疫净化场、鸡新城疫免疫净化场、鸡白痢非免疫净化场、禽白血病净化场;

3. 种鸭场鸭瘟非免疫净化场、鸭瘟免疫净化场、H5亚型禽流感免疫净化场;

4. 种羊场羊布鲁氏菌病非免疫净化场、小反刍兽疫免疫净化场、小反刍兽疫非免疫净化场;

5. 奶牛场奶牛布鲁氏菌病非免疫净化场、奶牛结核病非免疫净化场。

(三)受理 1.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知养殖场5日内补齐。初审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所在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到初审合格的养殖场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材料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知养殖场5日内补齐。复核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 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认证。材料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

二、派出专家组 1.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人组成现场评估认证专家组,赴现场实施评估认证(附件2-2现场评估认证专家邀请函)。

2. 专家组由组长1名和组员3名共4人组成,其中1人来自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现场评估认证前7日通知养殖场(附件2-3现场评估认证通知),并告知养殖场所在地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养殖场申请材料,交由现场评估认证专家组长查阅。

三、现场评估认证 现场评估认证由现场审查和现场抽样两部分组成,完成现场评估认证报告的各项内容(附件2-4现场评估认证报告)。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预备会。专家组组长在正式开始评估认证前组织专家组成员,召开评估工作预备会议,查阅养殖场申请材料,根据净化评估认证标准的现场审查内容,逐项确认人员分工,指定进入生产区的专家及现场抽样的监督人员,制定抽样方案。

(二)首次会议。所有相关人员到场并签到,养殖场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放弃此次认证。

1.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介绍现场评估认证事由及评估认证的在场双方人员,宣布现场评估认证专家组长。专家组长启动现场评估认证,介绍现场评估认证主要情况和要求,宣读专家组承诺并与养殖场负责人双方签字。

2. 养殖场负责人介绍本场总体情况及净化开展情况,根据评估认证标准,逐项开展自评。

3. 专家组就养殖场汇报及现场评估认证相关内容进行质询和沟通。

(三)现场审查 1. 专家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和询问交谈等方式,对净化评估认证标准中现场审查内容的各条款,逐项审查,分别独立填写现场审查核查表和现场审查汇总表。专家应当如实记录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情况。

2. 进入生产区的专家,需现场抽取30头种畜/禽的唯一性标识,填写养殖场净化抽样记录表,交由生产区外的专家核查相应动物的认证病种检测结果。净化病种感染项目的检测记录查出比例低于70的,视为评估认证标准的相关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