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简易试行文本)-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合同书 (简易试行文本)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为劳动合同的简易试行文本,推荐小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农民工或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使用。

二、本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用。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

三、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五、本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八、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九、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省级劳动合同业务咨询电话0431-、0431-12333 省级投诉举报电话0431-、0431-12333 二〇一八年一月制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劳动合同。

A、固定期限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

其中,试用期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A、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B、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C、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转帐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 元。其中,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 元 。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乙方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乙方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且不能安排3倍时间补休的,应按不低于乙方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

第七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 乙方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