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法治在线

  邓小平法治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提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及时总结国际、国内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把我们党和国家从危难中拯救出来。但是,文革带来的后遗症还很严重,国家的社会民主法治生活还未走上正确的轨道。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人治”现象依然存在。为了避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再出现这样的悲剧,邓小平强调“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法制”。正是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十三大集中全党的智慧,在新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接着,在党章中也对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关系作了科学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民主与法治
  
  邓小平同志经过对“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的反思,深刻地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他说:“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①他反复强调加强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的重要性,他首先提出并论证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②这一重要思想,从而首先确定了加强民主与法治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1978年12月31日,邓小平在其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③1988年,邓小平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说:“我有一个观点,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④又说:“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人总是要死的,哪一天我不在了,好像中国就丢了灵魂,这种看法不好。”⑤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系统工程。为完成这项工作,一定要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把社会主义民主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把各项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确认,使之系统化、规范化。
  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⑥正因为如此,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必然充满了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我们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这是我们今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牢记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障民主自由,还必须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就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问题,邓小平说:“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⑦
  
  三、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依法治国
  
  一个国家没有法治作为保障是不可能取得社会的全面发展的。那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是什么?有学者认为,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民主法治国家。另有学者认为,建设与法治两手都要抓,法治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就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笔者认为,邓小平的法治思想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和目标,是一个完整的提法。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核心在于确立和实行以法律为治国的权威标准,崇尚法治高于任何人的个人意志。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了政治目标,它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贯彻了邓小平民主与法制要紧密结合的思想,突出了依法治国的法治本质属性。
  新中国法治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我们要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就是通过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规范行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有法必依,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党派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执法必严,就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是违法必纠,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要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四、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是一个实践问题,必须从国情出发。
  法治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因此,抽象的法治是不存在的,只有具体国家中具体社会条件下的法治。
  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是邓小平同志给我们指出的成功之道。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革开放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才能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才能在中国的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
  邓小平法治思想就是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文化基础,从本土文化中发掘中国特色。他认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际,这是邓小平同志法治理论的重要基石。
  邓小平法治思想就是立足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党的领导地位,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邓小平同志讲到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关键看三条: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三是看生产力是否得到持续发展。同样,判断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优劣不能依靠抽象的指标,而要看它是否符合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法律是治国之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就必须要从我国的国体出发,这是邓小平同志法治理论的重要保障。
  邓小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而发展、丰富和完善。它是实践的理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将大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77.
  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8.
  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6.
  ④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72.
  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73.
  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48.
  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8.
  ⑧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21.
  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
  (作者简介:毕晓南(1984―),男,汉族,湖北赤壁市人,广西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