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医疗服务监督杂谈

医疗服务监督杂谈 二 八年十月陈建明 主要内容 医疗服务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医护人员卫生监督打击非法行医目的 如何查找和应用法律条款 法律思维 医疗服务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服务监督分类 法规分类 机构 人员医疗活动 特殊技术血液临床药事管理分类医 技 药 护 规范性文件构成 法律 法规 规章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管理文件有关标准 机构及医疗活动监督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法 及其 实施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相关配套文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程序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1982 医院工作制度 1982 机构及医疗活动监督有关法律法规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隔离办法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中医推拿 按摩等活动有关规定 机构及医疗活动监督有关法律解释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 非法所得 含义解释的答复 卫法监法发 2000 45号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4 224号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法发 2004 163号 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4 170号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 2004 373号2004 11 11 机构及医疗活动监督有关法律解释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 2005 63号2005 2 22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5 81号2005 3 9 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 2005 326号2005 8 11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 2005 327号2005 8 11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 2005 506号2005 12 19 机构及医疗活动监督有关法律解释 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 卫医发 2006 41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6 237号 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6 422号 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6 496号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 卫政法发 号 机构及医疗活动监督有关管理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 1998 第26号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0 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 卫医发 2001 337号 医务人员监督有关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业医师执业注册范围医务人员岗位职责护士条例护士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007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办法 医务人员监督有关法律解释 卫生部关于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4 112号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4 178号2004 6 3 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5 135号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 7 11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号 卫生部关于 执业医师法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 2005 372 医务人员监督有关法律解释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号 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6 3号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6 497号 卫生部关于对李徐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4 223号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 2007 185号 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临床药事监督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第一款 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处罚行为的依据 法律适用 一 卫政法发 2004 224号批复属于合法 有效的行政法规解释 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医师法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医师法 中没有规定解释机构 举例说明两种情况之一 没有规定解释机构 法律适用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 3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 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依据1 法律适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 由其负责解释 依据2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依据3 法律适用 二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和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及卫生部发布的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是医疗机构管理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举例说明两种情况之二 规范性文件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依据 合法 有效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 一 主要法律 法规解读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 法规修订之不容易 立法宗旨重要性 例 鉴定胎儿如何找相应条款 医疗机构定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 卫生院 疗养院 门诊部 诊所 卫生所 室 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 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经登记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 要素 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 诊疗活动诊疗活动 是指通过各种检查 使用药物 器械及手术等方法 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 缓解病情 减轻痛苦 改善功能 延长生命 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检查是指各种医学检查的方式 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是医学技术手段 患者是诊疗行为的承受对象 消除病痛是诊疗行为的宗旨目的 举例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2004 11 11 医疗机构 英文对照medicalinstitution medicalinstitutions medicalorganization 机构 编制管理中的机构指在社会生活中 人们为实现某种职能所建立的 由人财物和信息若干因素有序地联结起来的 相对稳定的社会实体单位 通常指机关 团体或其他工作单位及其内部组织 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有某种目标或担负某种职能 二是有一定的人员 具有社会性 三是必要的条件 是一个社会实体 四是人为的组织 五是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医疗机构 在工具书中的解释指以医疗工作为主要职能 以保障人类健康为根本宗旨 所组成的社会群体 按其主要职能分为 以诊治疾病为主要职能的医疗机构 如医院 门诊部 以疾病防治为主要职能的医疗机构 如妇幼保健院 结核病防治院 所 等 以康复疗养为主要职能的医疗机构 如康复中心 医院 疗养院等 以院外急诊为主要职能的医疗机构 如急救 中国卫生管理辞典 给病人或者负伤人员诊断治疗的机构 社会保障辞典 其他法律的对 医疗机构 定义 是指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规定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条 部队医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 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外称和地址 第八十八条军队的医疗机构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中外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 澳门 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中外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 第三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 不予以批准 第五条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以下称外经贸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 药主管部门 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 监督管理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或所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2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 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监督员职责 1 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指导 2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 指导 3 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 取证 4 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5 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6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公务工作的权利义务 玩忽职守罪 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容 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尽职尽责主观 过失结果 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 2006 2号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发布时间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渎职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妨害国家管理活动 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一 滥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