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管教干警职业倦怠成因分析及干预对策|教师职业倦怠对策论文

  “职业倦怠”通常指个体在工作重压下产生的身心疲劳与耗竭的状态。自1974年Freudenberger提出“职业倦怠(burnout)”概念以来,“职业倦怠”现象即开始被广泛关注,其相关研究也已涉及到各个职业领域。1979年,心理学者马斯拉池(Maslaeh)及其同事们在纽约《当代心理学》杂志上刊登了《职业倦怠中的警察与其家人》一文,深入研究了在这一特殊职业领域中出现的警察“职业倦怠”现象。“职业倦怠”在警察职业中的消极影响从此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在我国,监狱管教干警是特殊的警察队伍。与一般的公安民警相比较,监狱管教于警处于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之中,工作强度更大,工作内容更枯燥,社会联系范围狭小,社会地位普遍较低,工作地点偏远,成就感低。因此,监狱管教干警的“职业倦怠”现象更加普遍,其消极影响更加广泛和严重。从实践来看,监狱管教干警“职业倦怠”问题已经发展到了必须予以解决的阶段。
  
  一、警察“职业倦怠”问题的出现
  
  “职业倦怠”,也称“工作倦怠”,国内也有翻译为"7-作耗竭”、“职业枯竭”等。它主要是用以描述从事助人行业(helping professions)的人们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体验到的一组负性症状,如长期的情感衰竭、身体疲劳、工作效率和成就感降低、对待服务对象采取消极怠慢的态度与方式等。它表现为与职业相关的一系列症状,通常被看作是工作中的慢性情绪和人际压力的延迟反映。
  警察“职业倦怠”问题最先由心理学者马斯拉池及其同事提出。1979年,心理学者马斯拉池(Maslach)及其同事们首次对警察“职业倦怠”现象开展深入研究。马斯拉池及其同事把对工作上长期的情绪及人际应激源做出反应而产生的心理综合症称为“职业倦怠”。他们认为,“职业倦怠”是个体不能顺利应对工作压力时的一种极端反应,是个体伴随于长时期压力体验下而产生的情感、态度和行为的衰竭状态。该研究提出了三维度概念化模型:情绪衰竭(Emotional Exhaustion,EF)――倦怠的个体压力维度,是工作倦怠的核心成分,表现为个体在情绪上处于极度疲劳状态,失去了工作热情;消极怠慢(Cynieism,CY)――倦怠的人际关系维度,表现为个体以一种消极、麻木不仁的态度对待周围人,对他人缺乏同情心,可见症状包括使用诋毁或抽象的语言、严格界定工作范畴、借助于与同事延长谈话时间及休息时间来逃避工作;职业效能感缺乏(Lack of Professional Efficacy,EF)――倦怠的自我评价维度,表现为个体对工作的意义、价值以及自我效能的评价下降,在工作中体会不到成就感,常常觉得自己无能。这一模型可作为个体是否陷入“职业倦怠”状态的判断标准。
  同时,国外学术界也已经关注到了社会支持这一变量对警察职业倦怠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社会支持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客观的、可见的或实际的支持,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和社会网络、团体关系的存在和参与,后者是指稳定的婚姻(如家庭、婚姻、朋友、同事等)或不稳定的社会联系如非正式团体、暂时性的社会交际等的大小和可获得程度,这类支持独立于个体的感受,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另一类是主观的、体验到的情感上的支持,主要是个体在社会中受尊重、被支持、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
  
  二、监狱警察职业倦怠的成因
  
  监狱管教干警是特殊的人民警察,其职业倦怠产生的原因与一般公安干警职业倦怠原因既具有共性,同时也存在特殊之处。从目前职业实践来看,我国监狱干警职业倦怠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工作环境和工作负荷
  我国监狱多半都建在偏僻、闭塞的山区。对于监狱干警来讲,工作岗位限制比较严,没有合适的、便捷的交流、流通机制。在这种地理条件之下,监狱干警职业生涯的整个阶段往往都在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度过。因此,常常有监狱干警感叹:“服刑人员被判的是有期徒刑,而我们干警被判的是无期徒刑。”工作在基层的监狱警察期待着走出“高墙”,到大城市与同行进行交流,呼吸一下监狱以外的新鲜空气,享受一下外面的资源。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显然是一种奢望。
  从近现代各国监狱管理的改革实践来看。监狱的主要目标确定为矫正和改良,监狱干警的主要工作是监督罪犯的改造活动,我国也不例外。这种类型的工作属于典型的助人行业。这种职业的显著特点是要在维护秩序和稳定的前提下促进服刑人员的矫正。既然,监狱安全、监狱秩序是监狱干警工作的首要追求目标,那么监狱干警的创新性思维往往受到秩序和安全的限制。一旦工作时间比较长,监狱干警必然感觉工作枯燥。与此同时,我国目前的监狱还承担着一定的劳动生产任务,一线监狱干警一般都要到生产车间监督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活动。生产车间的工作环境较为恶劣,生产活动本身已经比较危险,再加上服刑人员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危险,监狱管教干警的心理情绪往往长时间处于紧张的状态之中。
  从工作负荷角度来看,监狱干警一般都承担过重的工作任务。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的近二十多年中,犯罪率逐年上升,监狱押犯猛增,相对而言监狱人民警察充实不够。同时,伴随法制的健全和进步,建设法治监狱、文明监狱、和谐监狱的要求被提上日程,监狱不但要成为管理和改造服刑人员的场所,而且还要充分保障和实现犯人的人权。这就要求监狱设立文体活动室、食堂、浴室、医院等附属设施和人员。从结构上看,监狱已经完全成为了一个缩小的社会。从现有的警力来看,干警编制与工作任务之间存在非常突出的矛盾,特别是分监区的一线警力。分配到每位监狱干警人头上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因此,监狱干警恶劣的工作环境和过于繁重的工作负荷容易造成监狱干警的情绪衰竭。
  
  (二)人际关系
  从倦怠的人际关系维度来看,监狱干警的人际关系范围狭小、封闭,面临对象特殊,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维度方面的紧张。一方面,监狱干警工作的对象都是已经经过审判、明确了罪刑的服刑人员,在监狱行刑过程中,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是始终存在着的。在罪犯服刑期间没有得到真正改造的条件下,就可能在狱内预谋或实施又犯罪,因此狱警需要细心观察罪犯日常生活的变化,包括罪犯情绪、行为等方面的异常情况,以便把危机事件控制在萌芽中,慢慢养成了敏感、多疑的习惯;在处理危机事件的过程中,要求迅速、准确,紧要关头需要保持镇静,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浪费时间和精力,倾向于自立自强,当机立断。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监狱干警与服刑人员之间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监狱内工作环境处于封闭状态,监狱干警缺乏沟通、交流对象。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狱警当值期间高度紧张,既不可能与服刑人员深入交流、沟通,也不可能和同事交流、沟通,缺乏释放个人压力的途径。
  另一方面,我国监狱一般处于偏僻、闭塞地区,干警工作 环境处于封闭状态,节假日经常加班,缺乏与社会的沟通,造成与人交往没有自信心,拙于发言,不愿与陌生人交谈。一线干警在工作中基本上没有与外界建立人际关系的可能性。干警的家庭住址离监狱一般存在相当距离,繁重的工作之余,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从事其他社交活动。甚至很多监狱干警与家庭成员的交流、沟通都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家庭关系紧张在监狱干警生活中已经不是个别问题。
  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监狱干警获得的客观支持主要来源于政府。其他方面的物质支持既不太可能获得,也为法律所不容许。实践中,经常能够看到处于极度困难的服刑人员或释放人员获得监狱的物质帮助,但监狱干警除了获得行政奖励以外,基本没有其他物质支持。目前,监狱干警所能获得的、正当的、来源于政府的物质支持相当有限。如前文所述,监狱干警的社会关系范围狭小,人际关系由于工作负荷和工作性质的原因往往处于紧张状态之中,因此,这方面的客观社会支持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
  主观支持方面,尽管监狱干警同属公务员队伍、同属人民警察序列,由于工作环境封闭,其工作意义很难被社会充分认识,因而获得的社会尊重程度很低。监狱干警的工作成果主要要靠服刑人员的回归社会、不再犯罪来体现,这其中不确定的因素实在太多,往往一些偶然事件的发生就使得干警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化为泡影。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监狱干警会感受到极强的挫折感。因而,成就感和职业效能感的获得非常困难。
  监狱干警职业倦怠的产生还与心理因素和个体因素相关联。从现阶段实践来看,尽管我们已经开始研究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问题,但监狱干警的心理健康问题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之下,我国监狱管教干警的职业倦怠现象已经比较普遍,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监狱管教干警职业倦怠的应对措施
  
  (一)改善工作环境,减轻工作负担
  如上文所述,监狱干警情绪衰竭的主要原因是工作环境恶劣和工作负荷过于繁重,而情绪衰竭是从个体压力维度方面描述监狱干警职业倦怠问题。因此,要想解决监狱干警职业倦怠问题,必须从改善工作环境、减轻工作负担做起。
  司法部于2002年6月19日出台了《监狱建设标准》(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已经开始着手解决监狱的选址和建设问题。监狱的选址在改善干警工作环境和减轻干警工作负担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该规章第十五条规定:新建监狱建设应选择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条件较好的地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建设。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本条文来看,司法部已经开始关注并着手解决监狱工作环境恶劣的问题。存在的问题是,该法规只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狱工作,2006年,司法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布局调整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分类科学、功能完善、投资结构合理、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以改扩建监狱为主,结合新建、迁建和撤销部分监狱,加快布局调整步伐,力争2010年完成全国监狱布局调整的目标和任务。为彻底解决工作环境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探索一条可行之道,将有条件的老监狱也纳入这一改建建设之中,纳入我国监狱布局调整之中,有效改善监狱的环境闭塞问题,切实解决监狱干警的工作环境恶劣问题。
  在减轻监狱干警工作负担方面,笔者认为,以往关于监狱警力紧张问题的研究往往关注于扩大监狱干警编制方面。从实际情况来看,编制的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国家财政的加大投入,需要人事主管部门的审核,在我国现阶段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应该换一个角度,从减少监狱内服刑人员数量着手。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司法部门积极改革,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如: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的适用。这样既符合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也能有效减轻监狱干警的工作压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监狱干警职业倦怠的发生。
  
  (二)改善干警人际关系,关注干警心理健康
  改善监狱干警人际关系是解决其职业倦怠问题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在与服刑人员关系方面,监狱干警必须定期加强新时期法制观念的学习,提升自身素养,从而确定正确的角色观念,建立真正的干警与犯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另一方面,监狱和监狱主管部门应该创新性地扩展监狱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为干警建立和拓展健康的社会关系搭建平台,例如:与其他社会单位定期组织学习参观活动;与其他单位建立反腐倡廉教育联系等。让社会各界有更多机会了解监狱、了解监狱干警,提升监狱干警的社会影响力,增强社会支持。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司法部多次强调要创新监狱改造形式和方法,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作用。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已经开始广泛受到关注和研究。遗憾的是,同样是心理问题,监狱干警的心理健康却常常被忽视。笔者认为,监狱所聘请的心理咨询师具备心理学的相关知识,能够同时为监狱干警缓解心理压力,解决心理问题。目前所缺乏的只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和重视。我们不妨建立相关机制,安排监狱干警定期进行心理健康咨询,从事心理问题治疗,针对职业倦怠的种种问题――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只要监狱及其主管部门重视监狱干警的职业倦怠问题,予以深入分析,从职业倦怠的个体压力维度、人际关系维度和自我评价维度三个方面把握其产生的原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监狱干警的职业倦怠问题肯定可以有效抑制和解决,建设和谐监狱的目标才能彻底、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振声,警察心理测试技术通论[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2]张振声,现代警察。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3]张振声,警察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