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管理通则 第三章 建筑管理通则 第四章 住宅区规划管理 第五章 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第六章 工业区规划管理 第七章 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第八章 附则 附录一 特定区域范围 附录二 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建设理念) 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 (特定区域)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 第五条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 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代号 新增城市用地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Rx 宿舍、公寓用地 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 Rxx 学生公寓用地 单独占地或位于地块用地边缘能够单独划出的学生宿舍用地 Rxl 老年公寓用地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 Rxj 酒店式公寓用地 由专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酒店服务式公寓 Rxd 单身职工宿舍用地 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结合便利中心集中布置 Rc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居住小区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cz 小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cj 小区级教育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中小学、幼托等居住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Cb 商办混合用地 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Cr 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Mx 创新型产业用地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或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 BD 白地 在短期内不能明确性质的用地或综合性用地 HD 灰地 需逐步“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第六条 (兼容性控制) 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建设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园区特定区域、重要节点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旧区更新地区的开发与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因实施需要建设强度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建设地块管理) 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市政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

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整合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块合并后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地块合并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建筑管理通则 第九条 (建筑退线) (一)建筑缓冲带距离控制 建筑缓冲带是指主体建筑物(一般以建筑外墙为参照)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水域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只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场、车道、人行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点、警卫室、小型变配电设施、雨水提升泵站、自来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表3.1 建筑缓冲带控制距离 道路、地界分类 建筑退地块红线(米) 备注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10米,间距缓冲带控制距离为5米 次干路 ≥10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5米,间距缓冲带控制距离为5米 支路 ≥5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3米,间距缓冲带控制距离为2米 河道边线 ≥10 以绿化缓冲带为主 (二)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控制 相邻地块建筑物后退公共地界、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 分类 建筑退地块红线(米) 备注 相邻同性质地块公共地界 居住建筑 ≥9(低层、多层住宅) ≥15(高层、中高层住宅) 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要求;
以绿化缓冲带为主 工业建筑 ≥8(建筑高度24米以上,包括24米) ≥5(建筑高度24米以下) 以绿化缓冲带为主 相邻非同性质地块 公共地界 ≥10 以绿化缓冲带为主 地下建筑退道路红线 地下建筑距离边界最小间距为5米,同时在确保施工安全前提下,开挖不得突出道路红线 与公共地下空间连接时除外 第十条 (建筑间距) (一)建筑间距控制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二)CBD区域内的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控制建筑间距,不执行住宅日照标准。若CBD区域外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标准。

(三)东环路地区内的新建建筑,若周边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标准。

(四)酒店式公寓按非住宅建筑计算建筑间距,不执行有关住宅日照标准。

第十一条 (出入口) (一)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地块,出入口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0米。城市主干道上不宜开设地块出入口。不得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入口。

(二)地块出入口位置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80米,与次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以上起算点为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与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三)居住小区一般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
商业、办公建筑宜单独设置人行出入口,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
面积小于1公顷的工业地块,只允许设置1个出入口。

(四)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2米。出入口处的道路机非分隔带开口在出入口宽度基础上放宽6米。

(五)对出入口宽度、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情况另行申请,但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停车设施配建) (一)停车场(库)应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符合表3.3的规定。其中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表3.3 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 建筑类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计算单位 车位 计算单位 车位 住宅 低层住宅 车位/户 2.0 车位/户 / 144 ㎡以上单元式住宅 车位/户 1.5 车位/户 1.0 144 ㎡以下单元式住宅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车位/户 1.5 酒店式公寓 车位/户 0.8 车位/户 1.0 公租房 车位/户 0.3 车位/户 2.0 单身宿舍 车位/套 0.3 车位/100人 70 酒店、宾馆 四星级以上(含四星)* 车位/客房 0.7 车位/客房 0.75 四星级以下 车位/客房 0.5 车位/客房 1.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1.7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商业 商业设施*(含邻里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大型超市、仓储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社区配套医疗卫生机构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教育 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0.8 车位/100师生 5.0 小学 车位/100师生 0.8 车位/100师生 20.0 中学 车位/100师生 1.0 车位/100师生 60.0 中专、职校、大专院校 车位/100师生 5.0 车位/100师生 50.0 游览场所、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4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交通枢纽 火车站*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1.5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1.5 汽车站*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2.0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3.0 轨道交通站* 一般站 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10.0 换乘站 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0.2 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7.0 枢纽站 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0.3 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4.0 工业 普通工业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15 车位/3名员工 1.0 创新型产业用房 研发用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服务外包用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仓库 车位/100㎡建筑面积 0.05 车位/3名员工 1.0 注1、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

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4、一般工业厂房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3000㎡配置,仓库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800㎡配置;

5、其它类